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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坊片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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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9 11:59:48 
 
临政办发[2004]173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南坊片区(以下简称片区)投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南坊片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投资项目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办公、住宅、商贸服务及其他五大类项目。
  第二条 政府支持投资者到南坊片区投资开发。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第三条 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划拨等形式依法获得。
  第四条 经营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公交、供热、供电、燃气、教育科研等,所需建设用地协议出让,价格不高于南坊片区预算的平均供地价格。公益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政府在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提供保障。
  第五条 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50万元/亩,商业、商品住宅、娱乐、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低于80万元/亩。
  第六条 投资建设非收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批准,给予道路冠名权、广告权。
  第七条 投资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基础设施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律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片区范围内地方留成前三年政府给予全额扶持,后两年扶持50%。增值税片区范围内地方留成前三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多少给予扶持,其中3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扶持30%,1亿元到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扶持40%,3亿元以上的扶持50%。
  商业、旅游、娱乐等服务项目,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前5年政府扶持50%。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符合国家有关减免政策的,一律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属缴国家和省的部分,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收取。
        第十条 对进区项目,片区提供从项目立项到建成全过程的服务,负责办理所有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市外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按政策规定对第一引资人进行奖励。其他项目奖励和认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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