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English     
   
 

回居民站 走进临沂 透视政府 阳光政务 政策法规 参政议政 市民办事 便民服务 城市名片
走进临沂
参政议政
市民办事
便民服务
城市名片
本地快讯
网站公告
友情链接
专题栏目
网站介绍
天南地北沂蒙人
临沂老照片
临沂新貌
百件实事网上办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居民市民办事工商税务相关规定
 
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2006-12-08 文章点击数: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页面打印】【关闭页面
 
 
  走进临沂透视政府阳光政务政策法规参政议政市民办事市民服务城市名片临沂新貌  |  重点工程  |  友情链接关于我们网站导航网站声明  

临沂市人民政府主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制作维护  版权所有侵犯必究©2007
鲁ICP备05026973号  Email:master@linyi.gov.cn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Powered by 大汉网络大汉版通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