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沂市人民政府主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临沂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制作维护 版权所有侵犯必究©2007鲁ICP备05026973号 Email:master@linyi.gov.cn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