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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监督保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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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监督保障的意见
 
 
为确保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市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临政发[2004]39号),现提出以下监督保障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监察机关要向有形建筑市场派驻监察员
向有形建筑市场派监察员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建筑领域源头治腐、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和重要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这一制度,切实做到监督到位。
(一)派驻形式:采取驻有形建筑市场办公的形式,派驻工作人员,由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和建设局监察室的人员共同组成,驻场办公室实行轮流值班接待制度。
(二)监督职责:
1、认真受理举报。要建立健全驻有形建筑市场受理举报和投诉制度。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面向社会公开,安排专人负责,抓好举报电话、投诉和来信来访的受理、调查、督办和落实。
2、对有形建筑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有形建筑市场履行职责和规范运作,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执行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高效服务,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委评标、定标等情况。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按《临沂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临政发[2003]8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纪的招标人和专家评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确保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运作。
3、对进场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代理情况、公证部门公证及收费等情况。
4、对驻场单位进行监督。主要监督有关驻场单位履行职责、监督管理、规范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形建筑市场运作程序、交易规则、服从市场统一管理等情况。
5、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从制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进行资格预审、投标、抽取专家评委到评标、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实施全过程监督,掌握招投标项目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凡属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由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室负责,一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由建设局监察室负责。
6、参与有形建筑市场的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发现和纠正问题。协助和督促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参与目标考核,实施长效管理。
7、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工作总结制度。做到每月一小结,每季一分析,年终作出全年总结,上报上级监察机关和本单位制度,当好参谋。
8、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保证市场运作的廉洁、高效、有序。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有形建筑市场
(一)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尽快脱钩。对那些脱钩不彻底、明脱暗不脱的,要公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二)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在年度前要尽快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向有形建筑市场派驻监察员制度。
(三)临沂城规划区范围内只设市有形建筑市场,其所有工程项目在今年10月1日前必须进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各区及开发区的工程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由各区及开发区有关单位负责进市有形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临沂市有形建筑市场是全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场所,是各专业工程和产业项目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的交易平台。水利、交通、航空、铁路、信息产业部门所属的专业工程和产业项目也必须进场交易,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若不进场交易,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纪委监察局作出解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主管部门与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廉政制度
(一)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接受监督。
(二)有形建筑市场要建立市场交易主体及中介机构交易行为信誉档案。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实行黄牌警告制度。对在工程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的同时,还将这些单位列入“黑名单”,并一定期限内给予取消其投标资格和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三)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制度。业主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监督单位,负责在有形建筑市场落实合同签订和对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的,在工程验收时视为缺项进行考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实行建设信息公开制度。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公开,增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投标工作的办事条件、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限时予以公开,让潜在的投标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一些地方由于信息发布的局限性而导致的干预工程承发包和私下炒卖工程信息等不法行为,给所有参加的投标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对招标公告的发布中标公示要认真搞好监督。
四、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有形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应招标未进行招标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违法违纪工程,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查清违法事实,按《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决定》(鲁监发[1999]8号)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法搞场外交易、逃避监督或领导干部干预工程承发包活动,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妨害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交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0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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