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二、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三、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四、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 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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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一) 一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⒊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出示原件); 4.企业名称(字号)查询录(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在省工商东大14号窗口);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地方企业变更冠省行政区划名称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原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变更名称的股东会决议 4.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6.改制企业的批文复印件(改制企业提交) 7.企业名称(字号)查询录(在省工商局东大厅14号窗口)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抖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母公司变更名称股东会决议 3.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集团章程或发起协议 5.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控股证明(相应的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6.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7.企业名称(字号)查询目录(冠省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在省工商局东大厅14号窗口)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集团名称申请一般应与母公司名称变更一并提交) 集团注册资本应达到冠省行政区划企业集团名称登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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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股东盖章或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被委托人应出示原件); 3.公司章程; 以实物、工业产杈、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提交登记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身份复印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聘任决议,由全体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字,执行董事兼任的由股东会形成决议并签字。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住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登记机关要求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签字或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表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被委托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发起人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由出席会议的发起人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发起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公司章程; 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规定。 章程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9.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创立大会决议。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10.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 1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任职证明; 法定代表人产生同有限公司,董事长产生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4.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住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15.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16.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由发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场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供产权复印件的,提交其它该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依《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自有房产产权证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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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一)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变更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 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换取新营业执照时交回)。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不同登记事项分别还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查询单(冠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在省工商局东大厅14号窗口)。 (二)变更公司住所:提供新住所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不能提供房产证的,也可提供其它该房屋产权证明;公司自有住房提交房产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1.变更股东需提交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权转让协议(出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签字)。 3.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免职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应与董事长(执行董事)任免一致。 (四)变更注册资本 1.增加注册资本应提交增资验资报告。 2.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减资验资报告、减资公告,公司决议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文件同时提交。 (五)变更经营范围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六)变更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出具变更后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文件。 (二)企业类型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外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有限公司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外资企业董事会决议; 4.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原外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7.股权转让协议; 8.新的股东会决议; 9.新公司章程; 10.股东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名录(填写变更后情况); 11.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免职文件; 13.注册资本(含实收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14.公司增加经营范围涉及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证件; 15.营业执照正、副本; 16.登记机关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2)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变更(设立)申请书》(原按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应规范提交公司设立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资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提交)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的意见; 5.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6.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7.债权债务落实的文件和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8.产权转让协议书; 9.公司新章程; 10.股东名录,董事、监事、经理名录; 1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免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原企业的前置审批的有效许可文件、证件; 13.营业执照正、副本; 14.登记机关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省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证书。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8.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债权债务清偿或承接保证文件。 10.股份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股东名录,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名录。 12.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免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13.股份公司住所材料。 14.营业执照正、副本。 15.登记机关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分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该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换新照时交回)。 依《公司法》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许可证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均应由公司加益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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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一)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清算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债务清偿证明或保证书。 (二)完税证明和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三)公司清算组织公告债权人的材料。 6.公司营业执照及公章;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关于撤销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此规范适用于依《公司法》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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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 (一)修改章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明确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4.章程修正案;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登记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二)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股东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审查意见由原备案董事签字; 经理的审查意见由董事签字; 4.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原任董事签字。 5.经理的任职文件; 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决议。 6.新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登记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一并提交的可不再填报《备案事项申请表》;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备案事项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或发起人缴付非货币出资的证明; 房产、车辆、商标、专利等有权属登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登记的公司申请非货币出资到位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登记证书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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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登记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成员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证明(子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6.集团成员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办理企业名称变更规定办理母公司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有关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二)变更登记 1.集团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集团成员盖章); (4)因母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涉及变更企业集团的提交母公司执照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换新证时交回)。 2.母公司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集团成员盖章); (4)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 (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换新证时交回)。 集团名称变更一般应与母公司名称变更一并进行。 3.变更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新住所有关材料及产权证明; (4)集团章程修正案(集团成员盖章); (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换新证时交回)。 4.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注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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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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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程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领取或下载、复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同时准 备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后申报,经核准取(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设立申请。领取或下载复印《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开业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申报设立登记,符合规定领(收)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证照。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约定的期限,交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同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各类登记表可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场所领取,申请人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也可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式表格为蓝本复印。 申请人可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也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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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 1.法人公司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三、年度检验收费标准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试行)。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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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适用范围的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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