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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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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人防建设收费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条件不能修建的,临沂市城区(含兰山、罗庄、河东三区,下同)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其他县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向当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其它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沂市城区按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其他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交纳。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谦租房、红济适用房等居民建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10元;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其它县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以下情况减免人防工程建设费:
(一)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交;
(三)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办证当年免交;
(四)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交。
上述二项收费,期限暂定三年。
各单位要加强人防收费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市)物价、财政、人防部门备案。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尝。工程拆除赔偿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各人防收费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领取“交款通知书”后方可收费,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规定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临沂地区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1992]临价费字第101号)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防收费政策、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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