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该行政行为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被申请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书(副本5 份);
(3)证明该决定合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有银行存款的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10 日内,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书。
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应予执行的,应当在立案后30 日内向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指定的期限应为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的5 日后和15 日前。经教育、敦促,被执行人超过指定的期限仍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据鲁高法行 (2000)7 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