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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07-09-30 文章点击数:

临沂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07〕20号),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每年7月底前,市财政局将市属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市属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市教育局,将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县区财政局。每年8月底前,县区财政局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县教育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县区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复。

    资助资金由银行直接发给受助学生。市、县区教育局委托银行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经市属学校认定、公示并经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批复的资助学生名单,委托银行将资助资金按月直接存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县区教育局、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经县区属学校认定、公示并经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批复的资助学生名单,委托银行将资助资金按月直接存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市属技工学校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每年12月5日前报临沂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临沂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各学校、各县区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技工学校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2月5日前报临沂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报送临沂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县区中等职业学校由县区教育部门按上述时间报送临沂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临沂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42号)(鲁财教〔2006〕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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