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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
  2007-10-23 文章点击数:

  本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一期士官、二期士官退役后持退伍证(士官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户籍证明、《优待安置证》(仅限2002年以后入伍的)、入伍通知书到原入伍征集地的县(区)、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三期以上士官作转业安置的无论本市入伍还是非本市入伍,档案均由省安置办公室审核后实行集中交接,尔后凭《士官退出现役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和省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转业士官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
  非本市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退伍时允许到父母所在地安置,但须有父母所在单位及所在县(区)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跨省安置的,由省安置办公室审批;属于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由市安置办公室审批。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符合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采取政府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凡进入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安置,企业计划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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