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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
  2007-11-16 文章点击数:

一、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请求事项。因请求不当,将针承担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的风险。申诉人应当自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处理费。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证明,经仲裁委决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诉人无故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的,按撤诉处理。
三、举证不能的风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申请更改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五、错误行为的风险。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应实事求是,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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