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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7-11-16 文章点击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
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完善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
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现对《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
补充规定:

一、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由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
门)确认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采取降低费率、
不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参保人
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按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
或单位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门诊慢性病补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二、对于无力缴费的特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职
工,由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三
方确认后,可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的
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财政补助,不建个人账户,
单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大额救助保险费,一次性或分年度缴
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
门诊慢性病补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对于其他企业的退休职工,由档案托管机构统一为其办理
参保手续,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按8%
或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
费。按8%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按4.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个人账
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慢性病补助和大额医疗救助
待遇。医疗保险费可一次性补缴,也可分次补缴,补缴达到最
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了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
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委托劳
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档案托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年度
缴费,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
按8%或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
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军队退役人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参保。符合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无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
可按自由职业者参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
愿选择按8%或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
疗救助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经民政部门确认后,
由档案托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
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主题词:劳动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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