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 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及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完善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 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 《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现对《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 补充规定:
一、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由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 门)确认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可采取降低费率、 不建账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参保人 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按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 或单位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住院、门诊慢性病补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二、对于无力缴费的特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职 工,由经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三 方确认后,可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5%的 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财政补助,不建个人账户, 单建统筹基金,个人缴纳大额救助保险费,一次性或分年度缴 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 门诊慢性病补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对于其他企业的退休职工,由档案托管机构统一为其办理 参保手续,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按8% 或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 费。按8%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按4.5%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建立个人账 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慢性病补助和大额医疗救助 待遇。医疗保险费可一次性补缴,也可分次补缴,补缴达到最 低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了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 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委托劳 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档案托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年度 缴费,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 按8%或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 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军队退役人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参保。符合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无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 可按自由职业者参保,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 愿选择按8%或4.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额医 疗救助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经民政部门确认后, 由档案托管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补充规 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主题词:劳动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临沂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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