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化局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发(2001)18号)和临编[2006]25号文件,设置临沂市文化局。市文化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市广播电视局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能划入市文化局。 (二)市新闻出版办公室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审批管理的职能划入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及文物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辈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备艺术门类的创作与生产,扶持具有保留价值的艺术品种;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学艺术活动。 (四)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全市群众性文化事业 及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五)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组织推动全市图书馆事业标准化、 网络化、现代化建设及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制订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全市电影 发行、放映工作。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 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协调博物馆建设与发展 工作。 (八)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实施;负责全市文化娱乐、演出、电影、互联网上网服务、美术制品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及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 经管活动的管理;负责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负责全市文 化市场的稽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及文物科研工作,推动文化科技创新与进步。 (十)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联络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 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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