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审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属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市属国有企业 、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直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对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省审计厅的计划安排监督社会审计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负责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5部门组成的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九)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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