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监察局
(一)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命令的情况,负责执法监察。负责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效能监察。 (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或提请市政府批准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检查、监督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情况,查处不正之风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我市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果与经验,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授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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