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民防空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点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工作。 (五)负责市级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企事业电位及个体工商户人防建设费、平时使用人防设施设备等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七)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拟订我市城市防空袭方案、战时人口疏散计划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全市防空袭演习演练,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搞好疏散基地建设,实行人防组织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等工作的平战结合,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协调城市化学事故救援工作。 (八)制定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及网络建设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为党政机关和抢险救灾服务工作。 (九)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防系统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编制全市人防经费预算,并对全市人防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战时协调建立人防指挥机构,完善防空袭斗争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人口与战备物资的疏散和掩蔽;组织人防专业队伍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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