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11371300MB2858422E/2026-0005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 公开目录 | 医保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6/04/2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 | 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理? |
|
|
|
个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北京医保 |
|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