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此,网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向网店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网店实际注册地址,可直接向平台所在地对第三方平台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