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2022-05-03 10:30   审核人:

答: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前款所列土地的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