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退出长者模式
长者浏览模式
新闻发布会
临沂市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5年4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并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裁审衔接机制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宋敬华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锡友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鹿文麒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宋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服务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发挥审判职能,注重权益保护。2024年以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与往年同期基本持平,全市法院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调撤率为32%,审限内结案率100%,有力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等特点,全市法院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审判机制,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强化类案指导确保同案同判,邀请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进行专题授课,举办案件发改分析和疑难问题研讨会,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质效。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坚持民生优先,开辟保护劳动者权益绿色通道,经开区法院组建“暖薪护益”速裁团队,欠薪等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构建快立快审快执高效通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工作机制,深化裁审衔接。全市法院联合人社部门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精细化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齐鲁通”平台的推广和应用,实现当事人证据材料一次上传、仲裁与诉讼全程共享,减轻当事人诉累。通过与人社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同堂培训、案件评查等机制定期梳理裁审衔接要点、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对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沟通交流裁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增强劳动争议裁审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2024年,市法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劳动人事纠纷府院联动座谈会会议纪要》,有效推动全市裁审衔接标准一致;指导经开区法院与检察院、沂河新区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出台《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检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联合打击“劳动(职业)碰瓷”行为。

三、完善府院联动,推进多元解纷。加强与工会、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体系,推动劳动人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依托“法院+人社+工会”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机制,提前介入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预警处置。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将全市165个调解组织和314名调解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在基层街道、矛盾高发行业、新业态企业增派调解力量,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平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提前介入某特种材料公司拖欠22名员工工资仲裁案,依法快速调解结案支持了劳动者合法诉求。2024年以来,全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共调解成功劳动人事争议1800余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2500余件,帮助劳动者争取到5000余万元的补偿,涉及工资、工伤待遇、养老保险补偿等项目,涵盖建筑、教育、服务多个行业。

四、延伸司法服务,高效赋能社会治理。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原则,全市法院走进企业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打造市中院“沂法护航”、兰陵法院“护航兰企、法佑陵商”等系列送法进企业普法品牌,通过“面对面”普法、“点对点”答疑,为企业送上精准法律服务。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临沭法院与工商联为全县40家中小微企业举办“预防与化解劳动争议”专题培训,精准对接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增强企业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能力,蒙阴法院向县重点企业某轮胎公司发送《司法建议》,针对企业集中涉诉的法律问题提出合法建议,促进企业完善管理制度。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聚焦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服务保障稳就业,贯彻就业优先政策,加强审判指导,通过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构建府院双向互动的工作格局,积极推动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呈现良好态势。

答记者问

1鲁网记者提问: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途径,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成果及下步工作打算?

崔锡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市中院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积极将裁审衔接工作融入到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体系中。我们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成立裁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协同推进,深化裁审衔接,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裁审有序衔接。一是完善落实六项机制。联合建立联席会议、联动协作、信息共享、办案指导、联合培训、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等六项机制,有效推动仲裁、诉讼有序衔接。二是畅通两个线上平台。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持续深化“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依托“裁审齐鲁通”平台,实现证据材料、庭审笔录、裁判结果等材料互相推送,一次上传、全程共享,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裁审衔接工作质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统一裁审标准。一是同堂培训,人员互训。联合举办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业务培训班,邀请省高院审判业务专家为全市办理劳动争议的法官和仲裁员同堂授课,提升队伍综合素养。二是两级推进。市县两级法院、仲裁机构形成合力,召开裁审衔接会议14次,疑难案例研讨5次,统一裁审标准。

三、强化源头预防,构建调裁审一体化格局。一是组织联合普法。联合法院制作《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提示手册》,联合开展“府院联动•送法进企”活动,指导企业规范用工,源头预防纠纷发生。二是府院联动形成调解合力。优化劳动争议案前调与法院诉前调解程序,畅通诉调对接渠道,统一调裁口径,同时聘用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增强调解力量,提升调解成功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裁审衔接“三个结合”。一是争议预防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发挥联合普法的作用,组织定向送法活动,从源头预防争议发生。二是案前调与诉前调相结合。用好线上调解平台,组织调解员联合培训,提升调解服务水平。三是做好裁审执结合。加强对生效裁决文书的执行监督反馈,裁审执相互促进,统一范围,规范标准,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大众日报记者提问: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化趋势。请问临沂法院是如何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鹿文麒(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90多起,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100余人,主要集中在21-40岁,以青壮年为主。全市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主要集中在网络配送、网络主播、网络货运行业。劳动者的诉求主要涉及追索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落实工伤待遇等领域。

由于工作岗位多样化及用工方式灵活性、隐蔽性等特点,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界定存在一定难度。全市法院及时更新裁判理念,聚焦新业态用工形式的本质核心,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为新就业群体良性发展保驾护航。一是明确认定标准,严格审查案件事实。明确平台经济主要行业类型和常见用工方式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层层理清主体责任,在个案中判断平台相关主体与从业人员的用工关系。如去年审理的一起网络主播为公司直播带货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综合工资发放情况、公司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以及直播带货使用的设备、账号均为公司所有等因素,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并依法支持了主播主张欠付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二是加强府院联动,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全市法院深化部门协调联动,同人社部门建立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分析全市新业态劳动争议新特点和新形势,统一裁审标准。对于新业态纠纷,构建工会参与协调、仲裁快速立案、法院提前介入调解研判机制,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前端。三是定期到各快递公司、外卖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工作,发放宣传手册等资料,就新就业形态用工管理、权益保障、风险防范等内容进行深入阐述,引导企业提升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强社会风险意识,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加入工会组织,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加强同各部门的协同联动,努力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化解大格局,营造良好用工环境,实现保障新就业群体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双保护”。

3经济导报记者提问:在介绍裁审衔接工作时提到了劳动人事争议“裁审齐鲁通”平台,请详细介绍一下该平台。

崔锡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裁审齐鲁通”平台是省人社厅与省高院共同搭建的网络平台系统,主要用于全省各级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归集和比对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关信息,保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妥当处理。

平台发布后,我们联合市中院召开了平台应用推广会,对全市平台推进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成立联合领导小组、指定专人作为平台应用联络员,负责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行维护等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推进平台应用工作常态化。截至目前,全市共录入案件4208件,已实现案件全类型录入,数据传输成功率超过98%,各级仲裁机构及时准确上传仲裁开庭通知、庭审笔录、仲裁裁决文书、送达回证等信息,法院系统及时回传立案信息、承办法官信息、法院判决文书等内容,基本实现仲裁办案系统和法院审判业务系统数据的实时推送共享。

下一步仲裁机构将与法院系统继续深化合作,规范平台管理维护,加强裁审数据应用,加强信息互通。在法律政策框架内明确类案处理原则,提升裁审一致率,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案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机衔接的新机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