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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原《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临价费发〔201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9日

    附件【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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