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发〔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4日
临沂市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调整,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调整程序。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程序: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申请和调整方案。调整申请应当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调整理由、调整内容等,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二)专家论证。市规划局可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三)方案公示。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将拟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如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研究审定。根据规划调整的内容,按程序提报市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批会、市规划联席审议会、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等进行研究、审定。
(五)方案调整。经研究同意调整的,市规划局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调整手续。
第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调整的审批权限: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实行下限管理的工业、物流仓储类规划调整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
(二)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的规划调整项目,由市规划联席审议会审定;
(三)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要求的规划调整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