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字〔2016〕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6〕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10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2016 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1项,其中取消8项、下放1项、调整列入市级行政权力清单2项;承接落实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不再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项目2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下放的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县区部门做好承接实施工作;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衔接落实情况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8月26日前报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602室)。
附件: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等项目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市级行政权力事项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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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调整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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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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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市质监局 |
行政许可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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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 |
市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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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处罚 |
市物价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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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规定取得或者使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超越认定执业范围或者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处罚 |
市物价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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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
市物价局 |
行政处罚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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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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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市物价局 |
行政征收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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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 |
市物价局 |
行政确认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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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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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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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复审确认 |
市残联 |
行政确认 |
下放至县级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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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列入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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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调整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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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级重点实验室审核 |
市科技局 |
列为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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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授予临沂市专利奖 |
市科技局 |
列为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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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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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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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审核 |
省国土资源厅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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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 |
省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此项并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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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省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此项并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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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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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
省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此项并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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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 |
省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此项并入“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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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许可 |
省人防办 |
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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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临沂市市直部门(单位)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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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行政许可事项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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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林业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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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