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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26-09-28临政办字〔2026〕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22日 临沂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2 现状与风险评估2.1 供水系统现状2.2 主要风险识别2.3 应急能力评估3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3.1 事件分类3.2 事件分级4 应急体系与职责4.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4....
临政办字〔202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
临沂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现状与风险评估
2.1 供水系统现状
2.2 主要风险识别
2.3 应急能力评估
3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3.1 事件分类
3.2 事件分级
4 应急体系与职责
4.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 职责分工
4.3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4.4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4.5 市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体系
5.2 预警触发判定情形
5.3 预警分级
5.4 预警期间前置应急处置行动
5.5 预警调整
5.6 预警解除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信息报告
6.3 分级响应与启动主体
6.4 响应措施要点
6.5 信息发布
6.6 应急结束
6.7 事件调查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装备
7.2 要素保障
7.3 区域联动
8 应急演练、培训和评估
8.1 应急演练
8.2 应急培训
8.3 评估与修订
9 附则
附件:典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临沂市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立足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应急响应与处置能力,坚决防范并化解重大供水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持续夯实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根基与韧性水平。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沂河新区)范围内相应等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要求,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县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确保与市级预案有序衔接、联动响应。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有关应急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批准后的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和本地区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1.3.2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城市为主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3.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协作、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2 现状与风险评估
2.1 供水系统现状
关键
要素
基本情况
主要
水源
岸堤水库(位于蒙阴县,总库容约7.8亿立方米,兴利库容约4.59亿立方米,地表水Ⅲ类水质)、许家崖水库(位于费县,总库容约2.79亿立方米,兴利库容约1.67亿立方米,地表水Ⅲ类水质),均为湖库型水源,中营养状态。
现有原水输水管道约250公里,包括30万吨输水管道(材质为钢筋混凝土,双管运行),全长49公里;20万吨输水管道(材质为球墨铸铁,双管运行),全长29.5公里;8万吨输水管道(材质为钢筋混凝土,单管运行),全长97公里,均为重力流。
供水基本情况
中心城区现有供水企业6家,水厂5座,设计供水能力73万吨/日,实际供水能力66万吨/日,市政供水管网总长度约2200公里,其中球墨铸铁管占比33.37%,塑料管占比33.71%,两类管材为管网主力,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占比13.43%,钢管占比7.03%,其他管材占比12.46%。整体管网以近15年新建管道为主,2010年后敷设管道合计占管道总长度74.08%。供水范围覆盖中心城区,供水户数约100万户,服务人口约300万人。
主要净水厂情况
半程水厂,位于兰山区半程镇中孙沟村,2010年9月建成投运,设计供水能力30万吨/日,采用折板反应+平流沉淀+V型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水源取自岸堤水库;义堂水厂,位于兰山区义堂镇华夏社区北,2021年6月建成投运,设计供水能力20万吨/日,采用预氧化+常规+臭氧生物活性炭深度处理工艺,水源取自许家崖水库;东北园水厂位于兰山区沂蒙路北段,1999年9月投产,设计供水能力15万吨/日,受原水输水管道输配能力制约,实际供水能力约8万吨/日,采用折板反应+平流沉淀+V型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工艺,水源取自岸堤水库。
运行管理情况 建立全覆盖水质管控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及末梢水全程监测。各供水企业组建专业供水抢险队伍,全年24小时在岗值守,可根据险情跨辖区支援作业。供水企业均接入供水调度监控平台,信息化管控稳步推进。
应急备用水源
岸堤水库-许家崖水库可实现双水源协同供水,局部区域以地下水水源作为补充。
风险
设施
水库放水洞、隧洞,原水输水管道,水厂取水与送水泵房,城市供水主干管道。
2.2 主要风险识别
2.2.1 自然灾害类
(一)汛期暴雨洪水风险
临沂市主汛期(6-9月)旱涝急转特征明显,强降雨易引发库区水土流失、农业面源污染物入库,导致原水浊度骤升,超出常规净水工艺处理能力。洪水还可能造成泵房受淹、输水隧渠淤堵、取水设施损毁,引发大面积水质异常与区域性停水。
(二)持续性干旱缺水风险
连续干旱可能导致岸堤水库、许家崖水库等水源地水位持续下降、有效库容不足,地下水应急水源补给能力同步衰减,跨区域调水存在时间滞后性。极端干旱条件下供水缺口持续扩大,需实施分区限水、高耗水行业停水等管控措施,严重时将出现全域低压、连片停水。
(三)地质灾害风险
水库隧洞、山区输水渠道、坝体及加压泵站多分布于丘陵地带,遭遇地震、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后,易发生渠体断裂、隧洞淤堵、设备损毁,直接切断原水输送通道。极端情况下可能诱发坝体渗漏甚至溃坝,造成供水中断。
(四)寒潮冰冻风险
冬季极端低温天气易导致城区主管网、小区支管、户外水表冻胀破裂,引发区域水压骤降、成片停水。老旧管道修复周期长,多点同步管道损毁将大幅增加抢修压力,诱发区域性供水故障。
2.2.2 事故灾难类
(一)水源地危化品泄漏污染风险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危化品运输车辆过境通行现象,一旦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突发事件,污染物将沿河网水系径直流入水库,引发水源地毒理学指标异常及重金属浓度超标,将严重威胁供水水质安全,易引发公众恐慌。
(二)主干管网损坏风险
部分大口径输水干管服役年限较长,存在管体腐蚀、地基不均匀沉降等隐患,叠加周边工程建设开挖,第三方施工破坏风险较高。主干管损毁不仅会导致大面积长时间停水、路面塌陷等次生灾害,还将造成重点保障单位供水能力大幅下降。
(三)供电故障风险
水厂及泵站已实现双回路供电,但极端天气雷击、外线损毁、设备老化跳闸仍可能引发全厂停电。若应急发电机组无法正常带载运行,将导致制水设备长时间停机、供水产能锐减,引发区域性、持续性缺水。
(四)消毒系统泄漏及厂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风险
消毒系统药剂储罐、加药管路长期处于强氧化性或强酸性环境,存在罐体壁厚减薄、焊缝开裂、密封失效等渗漏隐患。若违规操作或个体防护、防泄漏设施缺失,易引发高浓度消毒剂外泄,造成人员化学灼伤。泄漏突发事件触发全厂紧急停机后,净水工艺消毒环节中断,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丧失持续消毒能力,存在介水传染病风险。
2.2.3 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水源地藻类爆发、水体嗅味异常风险
岸堤水库与许家崖水库,在春夏季易出现蓝绿藻大规模增殖与聚集,原水中二甲基异莰醇与土臭素等致嗅物质指标偏高,导致出厂水产生异味。部分藻类种群可产生微囊藻毒素等肝毒性代谢产物,存在引发介水传染病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二)水源、管网污染引发介水传染病风险
受排水管网错接混接、破损、地形高差,以及污水直排、管网负压虹吸回渗、二次供水设施密封失效等风险影响,易破坏输配水管网物理完整性,导致肠道致病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逆向侵入,污染清水池与末梢管网,增加介水传染病(细菌性痢疾、诺如病毒感染等)暴发概率。一旦污染事件发生,需启动停水预案,实施系统性管网排空冲洗及全流程强化消毒。
(三)疫情导致供水人员大规模减员风险
关键岗位人员若因疫情隔离,造成核心生产保障体系无法正常运行,突发险情应急响应与抢修能力不足。若人员短缺与设施故障叠加,将导致险情研判滞后、处置力量不足,大幅延长从突发事件控制到供水恢复的周期,增加大面积、长时间停水风险。
2.2.4 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供水调度自控系统网络攻击风险
供水调度平台、水厂自控系统、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联网运行,遭受网络攻击后可能出现系统参数被篡改、水泵远程关停、监测数据失真等情况,导致系统失控,人为制造停水突发事件与虚假水质预警,引发群众恐慌。
(二)水源地、水厂蓄意破坏风险
水库取水设施、净水厂区、主干管网阀门井等重点设施,不法人员蓄意损毁供水设备、向水体投放有毒污染物,将造成大面积停水、水源污染,直接威胁群众饮用水安全。
2.3 应急能力评估
2.3.1 工程抢险能力:依托中心城区供水企业组建的应急抢修队伍,实行平战结合、专常兼备管理机制,配备切割、焊接、应急排水泵组等专业抢险机具,定期检修维护;执行24小时战备待命制度,可快速响应并承担辖区内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任务。
2.3.2 物资储备能力:严格执行动态轮换与定期盘点制度,确保物资随时可调用。建立供水企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储备物资涵盖水质净化类(粉末活性炭、高锰酸钾复合盐等)、工程抢修类(各类规格管道、管件及辅材等)、动力保障类(应急发电设备、移动泵车等)、安全防护类(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卫生洗消类器材等。
2.3.3 应急供水能力:实施多水厂协同供水,应急解决部分水厂供水短缺问题。建立供水应急社会联动机制,构建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急资源征用与协作通道。突发事件停水或抢修停水期间,可统一调度部分消防水罐车、环卫高压冲洗车等作为临时供水载具,在受影响居民区科学布设临时便民取水点,配套设置引导标识与秩序维护人员。
2.3.4 监测能力:具备全指标检测资质,常态化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全覆盖巡检,配套全流程在线监测终端,实现水质风险实时预警。
2.3.5 现存短板:跨区域水资源调配与联动保供机制尚不健全,极端情况下无法实现水量快速互补。应急水源地建设规模未匹配极端风险需求,可开采量有限。遭遇历史极值干旱或水源地突发污染时,现有体系面临无水可调、有水难供的被动局面,存在系统性断供风险。
3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3.1 事件分类
供水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四类,多类风险叠加形成复合型事件,分级判定遵循就高从严原则。同一事件同时满足多个分级标准时,按高等级判定。
3.2 事件分级
结合临沂市中心城区供水规模与实际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停水覆盖户数、连续停水时长、水质污染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范围六个维度,由重至轻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等级。本预案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1 一级(特别重大)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水源重度污染;双水源同步失效全域停水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 二级(重大)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主干输水设施损毁造成重大影响;水源跨界污染或大规模供水系统网络攻击;单一水源完全失效大范围限水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3 三级(较大)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水厂断电造成较大影响;水库大面积蓝绿藻污染;中型管网破损水质异常、寒潮大面积管网冻裂水压不足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4 四级(一般)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造成城市0.5万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支线管网破损、局部二次供水轻微污染、单厂减产造成片区低压供水或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应急体系与职责
4.1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临沂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融媒体中心、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中心城区各供水企业等单位组成。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各行业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作为市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4.2 职责分工
4.2.1 市指挥部职责
(一)具体组织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资源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三)及时掌握城市供水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市政府报告供水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四)负责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
(五)负责审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六)负责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4.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统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标准与口径,统筹各类媒体推送停水、水质、应急取水点权威公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群众科普与情绪疏导。
(二)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城市供水舆情监测、协调处置、舆论引导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用水措施,指导高耗水企业有序限产控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阻挠破坏城市供水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调查与处理。
(六)市民政局:负责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参与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协助做好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供水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监督工作。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区域水环境的监测及调查取证;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掌握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的情况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协调供水企业组织抢修;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预测工作;指导、监督供水企业落实城市供水应急预案、抢险方案;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参与突发事件调查或根据市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十)市城管局:负责在应急状态下指导协调园林环卫洒水车配合供水企业开展流动送水工作,配合社区设置临时取水点位;配合快速清理管道损毁路段积水、破损路面;依法履行私挖、占压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处置抢险抢修物资及其他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十二)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水流量的监控,保障水源水供应;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源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抢修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协调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做好饮用水应急供应工作。
(十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卫生防疫、监督监测、伤员救护治疗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查;参与水源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突发事件卫生技术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供水企业的协调工作;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城市供水救助工作。
(十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压力容器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市信访局:做好上访群众的接访工作,对到市以上集体访,由市指挥部统一协调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情绪疏导工作。
(十九)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情况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提供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气象信息资料。
(二十)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开展现场人员疏散、伤员救护,配合划定危险警戒区域,消除有毒、易燃易爆次生风险;应急停水期间调度消防车作为临时供水载体,配合供水企业布设社区临时取水点,保障群众基本用水需求。
(二十一)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所属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客户端及新媒体账号等全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宣传报道。
(二十二)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涉城市供水求助、投诉、咨询,统一归集问题并同步推送市指挥部及相关处置单位,跟踪督办处置进度,及时向群众反馈办理结果。
(二十三)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负责优先做好城市供水设施用电保障及所辖电力故障抢修工作;协助供水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对供水企业隐患整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十四)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供水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组织群众安抚疏导、临时应急供水保障;集结属地抢险力量参与三级及以上突发事件处置。
(二十五)中心城区各供水企业:承担辖区供水应急主体责任,编制配套企业应急预案;常态化巡检供水设施、排查隐患,配齐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并定期演练;突发事件即时上报,快速实施抢修、水质处置;做好停水告知、供水监测数据报送、群众用水诉求处置工作。
4.3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4.3.1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设置
市指挥部设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具体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4.3.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三)组建供水应急救助体系和市级供水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
(四)负责协调、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五)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上报工作。
(六)负责市指挥部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组织协调专家工作组各项活动。
(七)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八)负责安排市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参加市指挥部会议;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对应急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4.4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与职责
4.4.1 现场指挥部组成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若干行动小组。
4.4.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与调整应急救援处置实施方案。
(二)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处置,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抢修、抢险、排险、恢复等工作。
(三)部署设置警戒区域及安全措施。
(四)及时向市指挥部、市政府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五)负责对事态发展的监测与评估。
(六)负责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令。
4.4.3 行动小组主要职责
(一)应急抢险抢修组。成员包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各供水企业等,主要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抢修具体措施,迅速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对城市供水设施、水库堤坝、引水设施等开展应急维护、破损管道紧急抢修与设备故障处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类险情现场管控,规范危化药剂、大型设备抢险作业安全管理。由市指挥部视具体险情下达指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员包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局、各供水企业等。负责统筹全市自来水分区分片科学调度,第一时间开展应急供水;出现大面积停水时,统一调度园林环卫洒水车、消防车布设社区临时取水点位,必要时协调跨区域调运桶装、瓶装饮用水保障群众基础饮用水;同步督查高耗水行业限水停水情况,及时处置私占供水设施、聚众抢水斗殴等违法行为,维护取水点位现场秩序。
(三)环境与水质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成员包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各供水企业等,主要负责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全域水环境采样监测、污染源溯源排查,出具污染阻断、水质净化处置建议,持续跟踪水体、管网水质变化趋势并预判风险演化,为市指挥部供水调度、恢复供水决策提供完整数据支撑。
(四)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主要负责人员安全疏散、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设置安全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事发现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五)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负责人员中毒、设备灼伤等突发伤情现场急救、伤员转运收治;储备调配水质急救药品、消杀器械,同步开展全域饮用水卫生监督、灾后介水传染病防疫工作,定期抽检末梢饮用水卫生指标。
(六)宣传舆情与诉求处置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等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市委宣传部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统一发布应急权威信息;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涉供水舆情监测;市融媒体中心滚动播报停水、取水点、预警等便民信息;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归集群众涉水诉求,跟踪督办并反馈处置结果。
(七)网络安全与后勤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单位协同参与。主要负责统筹抢险管材、净水药剂、工程机械、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保障;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保障供水调度平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网络安全,协同处置供水自控系统网络攻击;同步实时推送气象、水文、电力保障信息,落实抢险物资应急保障工作机制。
(八)调查处理组。负责全面核查突发事件诱因、完整复盘应急处置全流程,统计设施损毁、群众损失、人员伤亡数据并形成损失评估报告;梳理应急处置短板漏洞,明确整改责任单位与整改时限;规范应急抢险经费拨付、物资损耗审计,依法认定相关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其中环境污染类突发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调查,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应急局依法组织指导调查处理。
4.5 市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4.5.1 市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
市指挥部专家工作组(专家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设施设计、施工、运营以及水质检测、卫生防疫等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4.5.2 市指挥部专家工作组职责
参加市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指挥部指挥,对应急事件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体系
监测主体
监测内容
市委网信办 供水相关舆情监测,及时预警负面信息。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水压、管网漏损、客服投诉。
市水利局
水源地水位、流量、蓄水量、闸坝运行、汛情、旱情。
市生态环境局
岸堤水库、许家崖水库等水源地水质、上游重点排污企业。
市卫生健康委
末梢水水质、介水传染病监测。
市气象局
暴雨、干旱、台风、寒潮等极端天气。
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
涉供水工单统计分析监测,梳理群众高频诉求。
中心城区各供水企业
取水口、水厂、泵站、管网关键节点、调蓄调压设施等全时段监测。
5.2 预警触发判定情形
日常监测中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监测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内部预警,第一时间上报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5.2.1 水厂机电机组、自控系统故障或原水、主干供水管网损毁,预判将造成片区降压、大面积停水。
5.2.2 水库入库水量锐减、水位跌破安全供水阈值,存在城市供水水量短缺风险。
5.2.3 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指标超标,群众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
5.2.4 外部供电线路、变电站故障,水厂、加压泵站存在全面停机风险。
5.2.5 危化品泄漏、污水倒灌、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网络攻击、人为破坏等外部因素威胁供水系统整体安全。
5.3 预警分级
依据供水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四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三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二级)供水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一级)供水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5.4 预警期间前置应急处置行动
预警发布后,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落实以下措施。
5.4.1 市指挥部办公室:执行全员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畅通跨部门联络渠道,动态跟踪风险演变情况。
5.4.2 供水企业:加密水质检测频次,密切关注水压变化,抢修队伍24小时在岗值守,全面检修抢修设备,应急水源、送水车、应急桶装水全部到位待命。
5.4.3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供水企业:加密水源地采样检测,溯源排查污染源,统筹调度水库库容、闸坝流量。
5.4.4 市商务局:督促指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盘点瓶装、桶装饮用水库存,做好饮用水调运保障工作。
5.4.5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预留抢险专用通道,提前制定现场交通疏导、群众秩序维护预案。
5.4.6 市卫生健康委:配齐水质快速检测设备、应急消毒药剂,做好饮用水健康应急保障。
5.4.7 市城管局:落实具备应急送水能力的园林环卫洒水车备勤值守,工作人员在岗待命,配合做好城区积水清排等准备工作。
5.4.8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受理中心:全天候开展涉供水舆情监测,编制用水风险告知宣传材料,畅通各类发布渠道,做好预警信息推送各项准备。
5.5 预警调整
险情范围、严重程度、持续时长发生变化时,监测单位第一时间上报最新监测数据,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新开展综合研判,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同步更新并向发布渠道推送调整后的预警信息。
5.6 预警解除
5.6.1 解除判定条件:风险源头彻底消除,出厂水、管网水压稳定恢复正常,无次生、衍生供水安全隐患,连续两轮水质、运行监测数据全部达标。
5.6.2 解除审批流程: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副总指挥审批解除;橙色、红色预警解除须总指挥审批解除。
5.6.3 审批通过后,通过原预警发布渠道同步推送预警解除通知,告知群众恢复正常供水。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1.1 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企业须第一时间向属地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视情上报,同时立即采取污染物隔离、水源切换、应急水源启用、应急药剂投加、关阀止水等措施,及时向受影响用户发布用水注意事项。
6.1.2 属地政府及公安、住建、城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6.2 信息报告
6.2.1 首报: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1小时内报送书面初报,载明事件基础信息。
首报内容应包含:供水突发事件类别、性质、发生时间、事发地点、现场现状;人员伤亡或群众饮用水不适情况;受影响区域、群众规模;已采取处置措施及其他需上报事项。
6.2.2 续报:三级及以上突发事件持续跟踪报送处置动态,一般事件定期报送进展;事态发生重大变化、出现突发紧急情形时,须即时上报。
续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已产生影响、潜在风险隐患;事态发展演变趋势;人员伤亡、群众不适及医疗救治情况;管网抢修、水质治理进度;水源调度、临时供水保障落实情况;次生、衍生风险排查管控情况。
6.2.3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参与处置单位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处置简要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部资料,完成综合复盘后形成完整书面终报上报市指挥部。
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全流程处置经过与处置成效;人员伤亡、群众饮用水不适及救治详情;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供水恢复状态、水质检测核验结果等。
跨区域事件须同步通报相关地市。
6.3 分级响应与启动主体
级别
事件等级 启动主体
指挥机构
一级响应
特别重大
市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
(接受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及省相关部门统筹指导)
二级响应
重大
市政府
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
三级响应
较大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办公室
四级响应
一般
属地政府
(管委会)
主要负责同志
属地政府(管委会)
指挥部
发生在重点区域(学校、医院、养老院、党政军机关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等)的突发事件,可视情提级响应。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属地政府负责处置,跨区域一般事件由市指挥部统筹协调;较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级牵头处置,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省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支援;任意等级险情,本级处置力量无法稳住事态,应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指挥机构申请人力、物资、设备等支援。
6.4 响应措施要点
6.4.1 水源污染:立即关停污染取水口,切换应急水源;生态环境、水利部门溯源封堵污染源;水厂投加应急净水药剂强化处理;对受影响管网分段冲洗消杀,加密水质检测频次;布设临时取水点,调配饮用水保障群众用水;及时发布水质安全警示,待水质全部达标后有序恢复供水。
6.4.2 高浊度、藻类异常:水厂调整净水药剂投加、优化水处理工艺,水利部门调度水库流量稀释水体污染物,供水企业加密检测管网水及出厂水质次数并动态调整工艺,适度调整供水量,优先保障医院、学校等关键民生单位持续用水。
6.4.3 水厂、泵站故障:迅速切换备用电源或调度应急发电车维持设备运转;抢修队伍第一时间检修故障机组与自控系统;短时间无法修复则启动跨水厂管网联动调度;对停水片区投放送水车保障基础用水;供电单位同步排查线路隐患;设备修复后全面冲洗消毒管网,水质合格后恢复正常供水压力。
6.4.4 原水、供水管道损毁:供水企业立即关停管道损毁区域阀门止水;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通道畅通;抢修队伍进场应急处置,抽排路面积水,消除塌陷、结冰隐患;在停水小区设置流动取水点;完工后分区冲洗管网,末梢水质检测无异常后逐步恢复供水。
6.4.5 水质投诉激增:快速隔离投诉集中区域供水管段,逐段冲洗管网、对二次供水设施全面消杀;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多点抽检水质,排查污染原因;现场公示检测数据与处置进度,安排工作人员面对面回应群众疑问、安抚居民情绪。
6.4.6 干旱缺水:实施分区域错峰限供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及重点单位用水,限制或关停绿化、洗车、工业等高耗水单位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储备桶装水作为应急补给,根据水库蓄水动态升级节水管控措施。
6.5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上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视情况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6.6 应急结束
6.6.1 结束判定条件
供水风险源头彻底消除,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质连续两轮检测全部达标,管网水压稳定正常;停水区域全部恢复供水,临时取水、限水、交通管制等管控措施无持续必要,无次生、衍生隐患,现场险情完全可控。
6.6.2 结束审批程序
遵循“谁启动响应、谁批准终止”原则:四级响应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挥部审批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批结束,二级、一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审批结束。审批通过后,以正式通知形式下达至所有成员单位。
6.6.3 工作组撤销要求
各专项工作组接到应急结束通知后同步停止现场作业,及时清点回收抢险设备与应急物资,并完成耗材、费用登记核对,于24小时内完成现场人员撤离、临时取水点拆除、路面积水清理、警戒区域解封等工作,同步撤销全部工作组。
6.7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正式结束后,市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行业技术专家开展全面调查复盘工作。
6.7.1 成因核查:逐项梳理事件源头、诱发因素、设施隐患、人为操作、外部污染等根本原因,形成成因核查记录。
6.7.2 过程复盘:完整还原险情上报、分级研判、响应启动、多部门联动处置全流程,梳理处置环节存在的堵点、短板。
6.7.3 损失评估:统计停水覆盖户数、受影响重点单位、设施损毁成本、应急物资消耗、群众经济损失、人员健康影响等数据,形成损失评估报告。
6.7.4 整改改进:针对调查复盘发现的漏洞,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完善日常巡检、监测预警、应急抢险机制,同步更新应急预案、物资储备清单、部门联动流程。
6.7.5 分责牵头机制:水源污染类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调查;设施损毁、设备故障类视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牵头;涉及安全生产的由市应急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取证。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装备
供水企业制定并落实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制度,明确物资装备储备清单,严格落实月度巡检、季度盘点、年度更新轮换制度,对过期、破损、失效物资及时更换补充。
应急状态下所有储备物资装备由市指挥部统一调度,跨县区、跨单位调拨物资须经总指挥审批;物资消耗、损毁、征用情况建立专项台账,险情处置结束后及时补充到位,确保储备量恢复至最低标准。
7.1.1 应急物资
(一)水质净化药剂与检测耗材
吸附剂(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氧化消毒剂(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混凝助凝剂;水质快速检测试纸、检测试剂、采样瓶、无菌采样袋、防护采样手套等全套检测耗材。
(二)设备及设施抢修器材
各口径PE管、球墨铸铁管、不锈钢管等备用管段,快速接头、法兰、密封垫片、抢修抱箍等备用管件,管道切割、焊接设备及耗材,阀门备件等维修专用器材;管道防冻保温棉、防水卷材等材料。
(三)防汛应急物资
加厚防汛沙袋、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绳索、抽排水泵、积水导流软管、淤泥清理工具、警示围挡等防汛物资。(四)安全防护物资防毒面罩、耐酸碱防化服、防腐蚀手套、护目镜、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帽、反光警示背心等防护物资。
(五)现场保障物资
硬质警戒隔离带、警示锥、应急爆闪警示灯、手持扩音喇叭、便携式对讲机;大功率移动照明灯、柴油或汽油发电机、电缆盘、防水配电箱、临时供水软管等;急救药箱、止血包扎用品、消毒喷剂、防暑防寒物资、应急食品饮用水等。
7.1.2 应急装备
应急装备涵盖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应急水质监测设备,地下管线探测仪、管道修复、大型工程机械等管网抢修专用设备,送水车、消防供水车、移动式蓄水罐等应急供水运输设备,应急发电车、UPS电源等电力保障设备,移动通讯车、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指挥设备。
7.2 要素保障
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全链条各类要素保障要求,覆盖应急队伍、电力供应、交通管理、物资运输、应急通信、治安维护、医疗卫生、民生保供、资金保障等领域。
7.2.1 应急队伍保障:各供水企业组建24小时在岗应急抢修队伍;各县区政府以及公安、生态环境、城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专业队伍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综合保障;由市指挥部专家工作组,提供现场技术支撑。
7.2.2 电力供应保障:国网临沂供电公司保障水厂、加压泵站双回路供电,储备应急发电设备,故障停电后第一时间组织抢修,确保电力供应正常。
7.2.3 交通治安保障:市公安局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相关地区进行交通管制,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开辟抢险绿色通道,确保抢险救援和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统筹做好现场的人员疏散、现场警戒及秩序管理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7.2.4 应急通信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供水企业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7.2.5 物资装备保障:各供水企业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配备相应的装备、设备和车辆,并建立检查、维护、更换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在供水突发事件抢修抢险时,市指挥部有权调动各供水企业的抢修抢险队伍和物资器材。
7.2.6 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储备水质中毒、化学灼伤急救药品和器械,开辟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同步开展灾后饮用水卫生防疫保障工作。
7.2.7 资金保障:市政府应安排城市供水应急保障资金,确保本市供水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正常城市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7.2.8 应急供水保障:市城管局协调园林环卫洒水车开展应急送水;市消防救援局调配消防车开展应急送水,配合布设社区临时取水点位;市商务局协调重点商贸企业做好饮用水应急供应工作。
7.3 区域联动
纵向联动:市、区、供水企业三级应急体系互联互通,跨区域供水险情由市指挥部统筹调度人力、物资、设备等协同处置。
横向跨界联动:与流域上下游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发生跨界水源污染时同步共享水质监测数据、联合溯源排查污染源、协同调配净水药剂与抢险装备。
跨行业联动: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利、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汛期、高温藻类高发期加密信息互通频次。
8 应急演练、培训和评估
8.1 应急演练
8.1.1 市级演练:应急指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统筹成员单位、部门协同参与,重点演练原水或供水管道损毁、水质异常、消毒药剂泄漏、网络攻击等典型场景。
8.1.2 供水企业演练:各供水企业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实战演练,围绕管道抢修、停电停机、反恐防暴、危化药剂泄漏等内容开展,留存好演练方案、现场影像、总结评估材料。
8.2 应急培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全市供水业务培训,供水企业组织内部培训,覆盖制水、管网、服务等全流程人员。通过开展城市供水法律法规、应急职责、协调联动、信息报送、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培训,对指挥人员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进行预案解读和辅导,提升各单位对本预案的理解程度和实际应用能力。
8.3 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评估修订1次,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修订: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风险源、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编制指南更新要求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与管理更新。
9.2 各县区、供水企业须在本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本级预案修订备案。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城区供水事故应急预案》(临建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典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附件
典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措施
1 水源突发事件
1.1 藻类爆发
1.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岸堤水库、许家崖水库湖库型水源,6-9月高温富营养化时段,蓝绿藻大规模滋生,造成水厂处理负荷激增、水体产生藻毒素或嗅味超标,全域供水存在健康风险的水源突发事件。
1.1.2 问题识别
(一)现场感官:库区水面漂浮绿藻油膜、岸边堆积藻渣,水体呈黄绿色或红褐色。
(二)在线监测:浊度、色度、高锰酸盐指数等持续突破预警阈值。
(三)实验室检测:镜检藻密度超标,检出微囊藻毒素、二甲基异莰醇等致嗅物质。
(四)工艺反馈:水厂滤池周期减半、耗氯量大幅上升。
1.1.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水源调度:减量或暂停污染水库取水,切换应急水源;取水口加装拦藻浮网物理阻隔。
(二)水厂工艺分藻调控:蓝藻污染投高锰酸钾预氧化+粉末活性炭,同步提升混凝剂投加量;硅藻污染减少强氧化剂,重点强化混凝沉淀、延长反冲洗时长。
(三)过程管控:加密原水、沉后水、滤后水、出厂水关键风险指标检测,加密沉淀池排泥频次,禁止回用反冲洗废水。
(四)恢复标准:连续3轮水样无藻毒素、嗅味指标达标,逐步下调药剂投加量,恢复常规供水。
1.2 水源水体嗅味异常
1.2.1 适用范围
岸堤水库、许家崖水库因藻类代谢、底泥厌氧释放、沿线排污产生土腥、化工异味,出厂水、管网水感官异常,引发群众集中投诉的水源突发事件。
1.2.2 问题识别
(一)感官判定:水样存在土霉、腐臭、刺激性化工气味,静置异味加重。
(二)仪器检测:气相色谱质谱仪检出超标土臭素、硫醇类、硫醚类等致嗅污染物。
(三)溯源区分:底泥、藻类异味黄色预警,工矿排污刺鼻异味直接升级橙色预警。
(四)运行佐证:水厂活性炭装置满负荷运行仍无法消除异味,单日投诉超20条触发预警。
1.2.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源头管控:联合生态部门封堵排污口,适度调度水库下泄水体减少底泥发酵。
(二)分级除臭:轻度嗅味采用预氧化等措施,重度复合嗅味搭配高锰酸钾协同降解,持续投加粉末活性炭延长吸附时长。
(三)管网兜底:适度调整出厂水余氯抑制途中异味,异味片区调配消防车、洒水车设置临时取水点。
(四)解除条件:全域水源、管网末梢连续2次检测无异常气味,致嗅指标全部达标后终止应急工艺。
1.3 汛期原水高浊度
1.3.1 适用范围
6-9月主汛期山洪裹挟泥沙入库,原水浊度超出常规沉淀过滤设计负荷,出厂水浊度不达标的湖库水源突发事件。
1.3.2 问题识别
(一)在线预警:水源浊度数值短时间急剧上涨,远超同期历史均值。
(二)水文现场:入库洪水呈黄褐色,漂浮大量树枝、泥沙、悬浮物等。
(三)工艺异常:沉淀池出水浑浊、滤池水头损失快速上涨,反冲洗频次显著增加。
(四)风险预判:高浊水体大量消耗消毒剂,存在微生物超标次生隐患。
1.3.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化混凝:同步增加絮凝剂并视情况投加助凝剂,延长折板或网格反应停留时间。
(二)过滤优化:滤池错峰分池运行,缩短运行周期、提升气水反冲洗强度。
(三)消毒保障:严格保证清水池消毒接触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半小时监测浊度,泥沙回落、水质稳定后恢复常规运行。
1.4 水源重金属污染
1.4.1 适用范围
水源保护区危化品运输泄漏、工矿尾矿排污,水体铅、砷、汞、镉等超标,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重大水源突发事件。
1.4.2 问题识别
(一)风险预警:重金属检测数据超标,数据及时报送住建、生态环境部门。
(二)实验室复核:原子荧光、原子吸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检测指标超出限值。
(三)现场溯源:上游存在事故泄漏、有色废水直排可视痕迹。
1.4.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紧急断水:立即关闭污染水库取水闸,全面切换清洁应急水源。
(二)源头治理:生态环境部门投放碱性药剂沉淀水体重金属,封堵泄漏排污点位。
(三)进厂处理:少量污染水体进厂,调节水体pH值,投铁盐絮凝搭配活性炭深度过滤。
(四)加密检测:原水、管网末梢水加密专项检测频次,连续四次指标达标、专家组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取水。
1.5 水源有机物污染
1.5.1 适用范围
库区化工、生活、农林面源污染物入库,水体高锰酸盐指数等升高,常规消毒易产生消毒副产物的水源安全事件。
1.5.2 问题识别
(一)指标异常:原水高锰酸盐、紫外吸光度等指标显著上升,水体带异常气味。
(二)风险预判:消毒环节可能造成三卤甲烷等消毒副产物超标。
1.5.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水源隔离:暂停取用污染水源,启用应急水源稀释有机污染物。
(二)前端预处理: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或高锰酸钾分解小分子有机物。
(三)消毒优化:滤后采用次氯酸钠精准投加消毒,严控投加剂量,全程跟踪原水、出厂水有机物与消毒副产物指标,根据检测数据动态调整次氯酸钠投加量,降低三卤甲烷超标等风险。
(四)常态管控:有机物指标持续回落、副产物达标后,逐步恢复常规药剂投加方案。
2 水厂突发事件
2.1 净水构筑物损毁
2.1.1 适用范围
水厂沉淀池、滤池、清水池、药剂池等出现开裂、沉降、渗漏、局部坍塌,制水产能下降、水质存在污染风险的厂区突发事件。
2.1.2 问题识别
(一)巡检线索:池体贯穿裂缝、外壁持续渗水、顶盖变形脱落。
(二)运行异常:清水池液位无故下降、沉淀池跑矾、滤池短流。
(三)安全评估:专业检测判定存在坍塌、药剂外泄隐患。
2.1.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隔离关停:第一时间关闭受损构筑物进出水阀门,放空水体,四周设置硬质隔离围挡。
(二)产能调配:单池受损,其余池满负荷运行;多池损毁导致水厂停产,启动跨水厂管网联动调水。
(三)修复消杀:轻微裂缝防渗砂浆修补,修复后食品级消毒液浸泡消毒。
(四)复产验收:完成结构安全复核,连续两轮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2 水厂核心设备故障
2.2.1 适用范围
水厂取送水泵、加药消毒、反冲洗风机、中控自控设备突发故障,制水流程失控的厂区突发事件。
2.2.2 问题识别
(一)中控告警:水泵过载、加药泵断流、余氯仪表失效、通讯中断等。
(二)工艺现象:无药剂投加、滤池无法反冲洗,出厂消毒余量不足。
2.2.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快速切换:报警30分钟内抢修人员到场,一用一备机组立即切换。
(二)人工兜底:自控系统瘫痪切换人工操作,纸质台账记录工艺。
(三)水质管控:处置期间加密检测浊度、余氯等指标,设备、水质稳定后恢复自动化运行。
2.3 水厂配电设备故障、全厂供电中断
2.3.1 适用范围
水厂高压柜、变压器、配电室线路、外线供电设施损毁、跳闸短路,造成水厂整体断电,取水、制水、送水、加药消毒全部设备停机,供水产能完全中断的厂区突发事件。
2.3.2 问题识别
(一)中控系统失电告警:水泵、加药、滤池反冲洗设备全部停机,在线水质、压力监测数据归零。
(二)电气故障:配电室出现短路跳闸、焦糊气味、线路打火、变压器异响等现象。
(三)外线故障:可查询供电公司线路故障工单,双回路同时失电、自备发电机无法自动投切将直接造成全厂停运。
2.3.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断电安全隔离:立即断开故障配电设备总闸,设置警戒隔离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配电室,防止触电、起火次生事故。
(二)应急电力保障:供电中断第一时间启动站内备用发电机组,检查燃油、冷却、配电切换装置;机组容量不足时立即申请市级移动应急发电车支援,双人监护规范完成倒闸操作。
(三)供水负荷管控:发电设备仅优先保障取水、消毒、清水池出水关键机组,科学调控供水规模,优先保障医院、学校等重点民生单位供水;无法短时恢复供电时,同步启动跨水厂管网调度补充供水。
(四)同步抢修处置:供水企业联合供电公司抢修人员排查短路、线路、变压器故障,快速更换损坏配电元器件。
(五)重启复产管控:供电恢复后分批次、低负荷启动机组,逐台试运行水泵、加药设备;全面检测出厂水浊度、余氯等指标,连续两次水质达标后逐步恢复正常供水。
(六)民生保障配套:断电停水片区同步布设消防车、园林环卫送水车临时取水点,通过社区、媒体发布停水抢修公告。
3 管网及泵站突发事件
3.1 市政管道损毁
3.1.1 适用范围
主干、片区输配水管道因施工、不均匀沉降、冻胀、管材老化破裂等,出现路面涌水、片区大面积停水的突发事件。
3.1.2 问题识别
(一)调度系统:片区压力异常下跌、瞬时流量异常。
(二)现场直观:路面积水、路基空洞,冬季路面结冰。
3.1.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止水隔离:依托地理信息系统定位阀门准确位置,双人操作上下游阀门、开启泄水阀排空积水。
(二)现场管控:主干道联动交警交通管制,大功率水泵持续抽排积水;埋深3米及以上的基坑采取放坡和钢板桩支护,人工探挖保护其他管线。
(三)修复试压:破损管材更换或修补完成后,分段低压注水排气,保压30分钟无渗漏再回填。
(四)供水恢复:管道末端冲洗至水质达标,优先恢复医院、学校等供水,完工后连续7天巡检管线漏损区域。
3.2 管网水质污染或恶化
3.2.1 适用范围
管道流向或流速急剧变化、管网负压倒吸、老旧管道锈蚀、检修冲洗不彻底等原因,导致末梢水浑浊、微生物超标、产生异味等突发事件。
3.2.2 问题识别
(一)用户反馈:同片区大量居民反映自来水发黄、含泥沙、腥腐异味等情况。
(二)实验室检测:末梢浊度、细菌总数超标,管网余氯低于安全下限。
(三)溯源分析:结合生产调度监控系统数据及巡检记录,排查近期是否实施停水抢修、管网排空作业,或存在地势低洼导致的间歇性负压区,以及老旧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的腐蚀状况。
3.2.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分区隔离:通过地理信息系统锁定受影响区域,关闭相关连通阀门,实施物理隔离,严防污染水侵入主供水干管或已控安全区域。同时,对隔离区域的阀门状态进行挂牌锁定。
(二)排水冲洗:开启管网末端排泥阀及消火栓,进行大流量湍动冲洗,直至排出水体清澈透明且无可见杂质。
(三)浸泡消毒:针对重度污染或疑似微生物污染的管段,采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小时后,再用清洁水进行第二次冲洗直至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四)水质验收:连续2次末梢水样全部达标方可恢复供水。
(五)民生保障:小区布设消防车、洒水车取水点,通过社区、媒体发布冲洗通知。
3.3 管网泵站损坏停电
3.3.1 适用范围
跨区、片区加压泵站机组、供电设施故障停机,下游高层、整片小区低压断水突发事件。
3.3.2 问题识别
(一)中控告警:泵站出口压力归零、高压线路短路报警。
(二)用户反馈:高层完全无水、整片小区水压持续偏低。
3.3.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电力兜底:供电中断立即启动自备发电机,容量不足时统一调配市级移动发电车,双人监护规范倒闸操作。
(二)机组处置:故障泵停机检修,切换备用机组。
(三)民生供水:高层、老旧小区调配流动送水车定点取水。
(四)平稳恢复:设备修复后缓慢提升出口水压,避免压力骤升引发次生管道损毁。
3.4 建筑调压调蓄设施损坏或污染
3.4.1 适用范围
调压调蓄设施渗漏、人孔盖板缺失、溢流管防护失效或长期淤积等原因,导致的末梢水感官性状恶化、微生物滋生及水质污染突发事件。
3.4.2 问题识别
(一)水样检测:出水浊度、微生物指标超标,异常漂浮物、淤泥杂物等。
(二)现场巡查:盖板破损、溢水口无防虫网、防回流装置失效等。
(三)日常维护:超6个月未按规定清洗消杀。
3.4.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一)供水切换:第一时间关闭水箱进出水阀,切换市政管网直供模式。
(二)清淤消杀:彻底排空存水,采用高压水枪冲洗池壁、池底,人工清除沉积物与附着生物。使用有效氯离子含量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进行喷洒或浸泡消毒,作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排空消毒废液后,注入清水反复冲洗,直至出水无氯味且感官指标正常。
(三)设施修复:同步更换破损盖板、加装防虫和防回流配件。
(四)水质复检与信息公开:采集水样送检,待浑浊度、余氯、菌落总数及总大肠菌群等指标连续两次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恢复蓄水及加压供水。同时,将清洗记录、消毒药剂凭证及水质检测报告在小区公示栏或业主群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26-09-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6-09-22临政字〔2026〕93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6〕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越泽源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6年9月22日 ...
临政字〔2026〕93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6〕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越泽源食品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附件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185号
261111041
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越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
-
-
-
企业名称
2
鲁临屠准字130号
261108112
蒙阴县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界牌分公司
-
王立文
张荣文
蒙阴县界牌镇驻地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垛庄镇东界牌村(昌盛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
3
鲁临屠准字124号
261108052
蒙阴县昌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岱崮分公司
-
马在田
公丕军
蒙阴县岱崮镇驻地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岱崮镇驻地(坡里村627号)
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
2026-09-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6-09-21临政字〔2026〕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对2027年1月31日前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清理,具体清理结果如下:...
临政字〔202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对2027年1月31日前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评估清理,具体清理结果如下:
一、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件。
二、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三、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重新起草制定,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后印发实施;对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原登记号 新登记号 有效期 1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临政发〔2021〕2号 LYCR-2021-0010001 LYCR-2026-0010003 至2031年12月31日 2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临政发〔2021〕4号 LYCR-2021-0010002 LYCR-2026-0010004 至2031年12月31日 3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临政字〔2021〕156号 LYCR-2021-0010003 LYCR-2026-0010005 至2031年12月31日 4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临政办发〔2021〕4号 LYCR-2021-0020001 LYCR-2026-0020004 至2031年12月31日 5 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临政办字〔2021〕95号 LYCR-2023-0020016 LYCR-2026-0020005 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2
拟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有效期 1 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临政办发〔2017〕30号 LYCR-2023-0020005 至2026年12月31日 2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临政办字〔2021〕105号 LYCR-2021-0020004 至2027年1月19日 3 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临政发〔2021〕4号 LYCR-2021-0010002 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0〕137号 LYCR-2023-0020003 2010年11月12日 2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临政办发〔2013〕78号 LYCR-2023-0020004 2013年12月26日 3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临政办字〔2023〕95号 LYCR-2023-0020011 2023年11月27日 2026-09-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26-09-16临政办字〔202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83号)同时废止。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9月11日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
临政办字〔202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83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1日
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技术准备
3.4 预案演练准备
3.5 物资队伍准备
3.6 转移安置准备
3.7 救灾救助准备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5.2 启动响应
5.3 分级响应
5.4 终止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保障
6.2 物资队伍保障
6.3 其他保障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7.2 善后处置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2 预案编制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范围内水旱灾害(含防台风)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指挥作用,统筹做好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1.4.3 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抗、群防群控,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由市水利局和市应急局共同组成,设在市应急局,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临沂市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全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分别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水利局、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兼任市防办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水文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水文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市水利局、市应急局负责同志兼任市防办副主任。
2.1.1 市防指职责
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山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拟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办法、制度,安排全市防汛抗旱各项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指挥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市防指工作要求、指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区)教育部门开展学生水旱灾害避险转移、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和防台风工作,指导城市供气、供水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管理,牵头指导城市建成区应急供水工程建设。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做好地下车库等易积水区防洪排涝工作;指导汛期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导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水防涝抢险应急工作。指导各区做好灾后城市环境卫生恢复工作。指导监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起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和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物资储备与队伍建设。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以市防办名义组织落实工程巡查防守和工程抢险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县(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和渔业安全生产,做好渔船和水产养殖设施设备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市内地震的监测、预测,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通报有关震情,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联合水利、水文部门统一发布雨情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负责沂沭河直管河道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沂河、沭河等直管工程的防洪预案;负责沂沭河等直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调度运用;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河道、堤防的检查巡查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沂沭河直管河道的防洪抢险和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沂沭河直管防洪工程的应急处理、水毁工程修复。
市水文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及监测信息,按职责发布水情及洪水预警预报。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水情信息,参与相关灾害应急处置。
2.1.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市融媒体中心组织指导所属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客户端及新媒体账号等全媒体平台,宣传报道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播发预警响应等信息,宣传防汛抗旱预防、避险知识等。加强所属全媒体平台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落实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县(区)和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救灾资金支持。
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防疫力量支援灾区,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组织指导工作和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扰乱价格等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指令。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及时提供林业旱情,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减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临沂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指导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保护和应急抢修,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抢险、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等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传播预警响应信息。
省机场管理集团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负责临沂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协调所需飞机,及时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协调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和损毁铁路设施抢修。督促相关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组织做好市防指、防洪工程和设施的电力保障,做好防汛抢险、排涝、抗旱、台风防御、救灾的电力供应,加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临沂军分区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协调驻临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临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2.1.4 市防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扬奖励工作。
2.2 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区)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防汛抗旱工作。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构建指挥顺畅、运转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制。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和河道重要堤防、应急处理区、水库、城市、重要设施等防汛责任人,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逐级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压实行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巡查值守、预警发布、隐患排查、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市、县(区)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培训,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
3.2 工程准备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有关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划和部署落实沂河应急处理区、沭河应急处理区和邳苍分洪道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相关工作。
3.3 技术准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沂沭河、气象、水文等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市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和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等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4 预案演练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道、水库、应急处理区、山洪等防洪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修订本单位防汛预案并负责实施。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村(社区)要紧密结合当地防汛抗旱特点,制定完善简便实用的预案。重点完善责任人落实、风险隐患排查、预警接收与发布、联防联控、转移避险、现场管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效果和响应能力。
3.5 物资队伍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应急救援和人员转移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职责组建防御队伍,承担日常巡堤查险、险情上报、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3.6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
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避险保障措施,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群众转移安置点的选址应科学审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就近便利原则。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地段、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建筑结构不安全场所以及其他已知风险隐患点,优先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建筑安全可靠、配套设施便于管理的场所,确保转移群众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各级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后评估工作。
3.7 救灾救助准备
县级以上政府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沂沭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水文、工程、洪涝、地质灾害、旱情等信息的监测预报。立足防汛抗旱实战需求,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充分发挥“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作用,为会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支撑。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加强对台风、暴雨、洪水、旱情、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发布有关信息。
4.1.2 工程信息
水利、沂沭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步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并跟踪核实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
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 预警
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综合研判汛情、旱情、险情形势和存在的风险隐患,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能力,按照管理权限或职责迅速、精准、有效发布预警信息,为防范应对措施落实提供有效支撑,更好应对极端天气风险挑战。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有关县(区),并视情将预警信息直达有关乡镇(街道)。各县(区)应建立并完善逐级预警“叫应”机制,高效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发布橙色、红色等高等级预警要1小时内向同级党政负责同志报告,同时通知预警覆盖区域党政负责同志。
4.2.1 部门预警
(1)暴雨预警
气象部门加快精细化暴雨预报技术和短临预警技术攻关,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雨和短临预报预警。暴雨预报预警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经综合研判后,暴雨预报预警区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台风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发布(变更)台风预警。预报将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做好防台风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做好船只回(择)港避风,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3)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水利、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5)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6)干旱预警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因旱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通知用水户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市防指预警
(1)防汛预警
①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发布预警。
a.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7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b.预计1条主要河道、2条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重要控制节点或多个控制节点发生超警戒水位(或相应流量)洪水,预计持续上涨或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
c.2个以上县(区)发布预警信息。
②预警范围
全市受台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③预警发布
市防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④预警行动
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行业防汛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基层和有关部门落实风险管控和转移避险措施。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向市防指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水利、沂沭河等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洪水调度服从流域调度,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传部门组织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暴雨、洪水等有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下穿式立交桥、低洼地段、涵洞等易积水区域、铁路、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城等重点部位防汛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准备,按规定组织实施。
⑤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办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市防指副指挥长签发解除。
a.大范围降雨结束,大中型水库、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持续平稳回落,整体汛情平稳。
b.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2)抗旱预警
市防办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结合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长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强化应急水量调度,加强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
旱情威胁解除后,市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按洪涝、干旱、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特大(一级)四个级别。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旱情,科学研判,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关县(区)防指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 启动响应
市防指根据气象、水文、水利、城市管理、应急、沂沭河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发生或预计发生水旱灾害时,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
三、四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副指挥长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当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洪涝灾害,经市防指指挥长组织研判,如需实行战时模式,提请纳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5.3 分级响应
5.3.1 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一般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四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经综合研判,预计对2个县(区)以上区域产生较大影响或有较大致灾风险。
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③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④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4000~7000(不含7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2000~3000(不含3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⑤2个以上县(区)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⑥2个以上县(区)或县(区)城市发生轻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⑦预报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过境或直接影响临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⑧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①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②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③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④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落实防汛抗旱防御措施,持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和整改,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⑤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县(区)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利、水文、沂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沂沭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部门组织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⑥电力、通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⑦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⑧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强化多水源联合调度,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⑨市、相关县(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变化,及时做出安排部署。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
5.3.2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较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三级应急响应。
①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预报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发生较大范围强降雨,预计对2个县(区)以上区域产生较重影响或有较强致灾风险。
②沂河(或沭河)发生重大险情,或2条以上中型河道和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重大险情,或主要河道重要支流发生漫溢、决口。
③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④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7000~12000(不含12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3000~5750(不含57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⑤2个以上县(区)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⑥2个以上县(区)或县(区)城市发生中度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⑦预报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过境或直接影响临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⑧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①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或连线有关部门、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作出工作部署。
②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③市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县(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的落实检查;组织行业相关抢险队伍做好险情等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统计、核实并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信息发布,指导有关县(区)加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督促基层落实预警“叫应”机制,统筹做好各项防御工作。水利、水文、沂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沂沭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应急部门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宣传部门组织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等。
⑦电力、通信、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气、防汛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重点做好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下的应急保障工作。
⑧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⑨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及外来水源和生活生产用水需求,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⑩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⑪市、相关县(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监测,掌握汛情(旱情)变化,做好人员转移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撤离。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提前研判分析,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按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实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区域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3.3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二级应急响应。
①沂河、沭河同时或多处发生重大险情,或中型河道发生漫溢、决口。
②小型水库溃坝,或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2座以上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③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2000~16000(不含1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5750~8150(不含815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④预计邳苍分洪道启用。
⑤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⑥2个以上县(区)或县(区)城市发生严重或以上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⑦预报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过境或直接影响临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⑧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①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②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事发地异地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③市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县(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⑤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水文、沂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沂沭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⑥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⑦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⑧发展改革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联络人民解放军驻临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⑩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⑪视情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⑫沿河县(区)政府做好邳苍分洪道启用准备。
⑬市、县(区)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过境、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铁路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和铁路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视情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3.4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可能发生特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全市一级应急响应。
①沂河(或沭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②大中型水库溃坝,或2座以上大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③预计(或实测)沂河临沂站发生160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或沭河重沟站发生81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洪水。
④预计启用沂河应急处理区或沭河应急处理区分洪运用。
⑤2个以上县(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⑥2个以上县(区)或县(区)城市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⑦预报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过境或直接影响临沂,并伴有大范围强降雨。
⑧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2)响应行动
①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滚动研判,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领导指示批示做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②市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统筹协调、指导协助地方抢险救灾。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
③市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县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县(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调配资源,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按规定续报行业受灾情况,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⑤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密监测频次,滚动会商,加强对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极高风险区的实时监测,动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水利、水文、沂沭河等部门强化水情监测预报和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水利、沂沭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粮食和储备等有关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宣传部门组织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⑥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协调联络人民解放军驻临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⑦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断路、断电、断网等“三断”极端情况及时启动应急保障措施。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及时掌握研判重要通道、道路受损情况,迅速组织力量优先抢通抢险救援生命线,全力开展受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的应急抢修;电力部门统筹做好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的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保障、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维持城市正常运转。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
⑨发展改革部门调度部署各煤矿、发电企业做好各项防汛排涝工作,参与协调做好灾区油、气、电等能源保障,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⑩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强化节水及非常规水利用,组织开展应急引调水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采取限时限量供水措施,全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⑪请求省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⑫相关县(区)政府做好沂河应急处理区或沭河应急处理区分洪运用准备工作。
⑬市、县(区)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加强汛情(旱情)全时监测,密切掌握汛情(旱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抗旱救灾工作,迅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包保重点工程和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到所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台风过境、直接影响区或强降雨区,经分析研判,视情采取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景区等区域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铁路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和铁路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视情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5.4 终止响应
5.4.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市气象局解除暴雨或台风预警,且预报对我市无明显影响。
(2)市气象局预报未来无较大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流量)已回落至警戒水位(流量)以下。
(3)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4.2 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终止。
5.4.3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保障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确保遇到强降雨等突发情况高效指挥、有序应对。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首次报告和续报工作。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6.2 物资队伍保障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筹本级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拨工作,物资储备单位接到调令后,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2)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应急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参加抢险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有关调用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4)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6.3 其他保障
险情、灾情发生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通信、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做好能源供需调配、治安管理、资金支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应急通信、电力保障等,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各级政府负责人员转移工作,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
7 后期工作
7.1 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组织开展,评估总结应对能力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7.2 善后处置
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工作。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定义
9.1.1 水旱灾害包括:洪水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9.1.2 主要河道:指沂河、沭河2条河道。
中型河道:指吴坦河、西泇河2条河道。
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指祊河、东汶河、蒙河、邳苍分洪道、分沂入沭、汤河、燕子河、新沭河、温凉河、梓河、涑河、柳青河、李公河、南涑河等14条河道。
祊河角沂站:蓝色预警70.81m,黄色预警71.31m,橙色预警71.81m,红色预警72.31m(采用冻结基面高程,冻结基面高程-1.871m=1985国家高程基准)。
9.1.3 洪涝险情和洪涝灾害
洪涝重大险情:因河道、水库等水域汛期洪涝水位上升等原因,堤防、坝体及沿岸设施受到威胁,可能直接导致工程失事、溃决或严重威胁下游安全的紧急状态。
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等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重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9.1.4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a—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9.1.5 市级和县级干旱等级标准
(1)市级干旱等级标准
轻度干旱: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2)县级干旱等级标准
轻度干旱:0.1≤Ia<0.7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0.7≤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1.2≤Ia<2.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2.2≤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9.1.6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干旱等级
标 准
轻度干旱
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中度干旱
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严重干旱
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一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编制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组织编制和解释,按照相关规定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沂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2〕83号)同时废止。
2026-09-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6-09-08临政字〔2026〕86号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临沂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6年9月18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预先警报:鸣36秒,...
临政字〔2026〕86号
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临沂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6年9月18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
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
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三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四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分钟。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9-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7年民生实事公开征集通告2026-08-30临政字〔2026〕83号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持续增进民生福祉,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7年民生实事意见建议。一、征集内容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重点涵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创业、养老服务、城乡宜居、交通出行、文体惠民、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相关民生实事。二、征集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临政字〔2026〕83号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到群众心坎上,持续增进民生福祉,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7年民生实事意见建议。
一、征集内容
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重点涵盖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创业、养老服务、城乡宜居、交通出行、文体惠民、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相关民生实事。
二、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三、征集原则
推荐应紧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具备广泛覆盖面和较强可操作性,突出普惠性、基础性和兜底性。个人利益诉求问题不纳入征集范围。
四、征集方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可登录临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inyi.gov.cn)“临沂市2027年民生实事征集”留言。
(二)邮件征集:填写《临沂市2027年民生实事意见建议征集表》(登录临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发送至电子邮箱lysmsb@126.com。
(三)扫码填写:通过扫描下方“临沂市2027年民生实事征集”二维码进行留言。
(四)拨打电话:可拨打12345热线服务电话,提出2027年民生实事征集建议。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0日
2026-08-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2026-08-29临政字〔2026〕82号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一、禁放区域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全区域。二、禁放时间自施行之日起,...
临政字〔2026〕82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全区域。
二、禁放时间
自施行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实施安排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8-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2026-08-29临政字〔2026〕81号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行政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临政字〔2026〕81号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行政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二、禁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超过Ⅲ类限值机械)。
(三)《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以下简称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柴油车辆)。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
自2027年7月1日起,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超过Ⅲ类限值机械、国Ⅲ及以下标准场内柴油车辆。
四、其他要求
(一)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燃油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本市各类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机场、铁路货场等重点场所,开展进出场(厂)登记,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救灾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限制。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在执行本通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五)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商城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临政字〔2019〕2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8-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届临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6-08-13临政字〔202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聘任下列同志为第六届临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名单公布如下:主 任:靖 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主任:杨荣涛 市司法局局长胡发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 超 市财政局副局长丁爱玲 临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委 ...
临政字〔202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聘任下列同志为第六届临沂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靖 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
杨荣涛 市司法局局长
胡发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孙 超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爱玲 临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 员:
吴现栋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陈韶华 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
沈庆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苏彦浩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庄金才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俊华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姚海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闫莎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副局长
罗亚海 临沂大学法学院院长
张兆伟 临沂市律师协会会长
王文元 临沂市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秘书长:
丁爱玲(兼)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2026-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俊国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6-08-11临政任〔202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俊国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副秘书长第一位)、市政府办公室主任;高玉玺为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静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邱照海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魏彦利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雒晓晓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冰为临沂市密码管理局局长。...
临政任〔20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俊国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列副秘书长第一位)、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玉玺为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静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邱照海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魏彦利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雒晓晓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冰为临沂市密码管理局局长。
免去:
吕振云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范开业的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职务;
胡兆峰的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薛咏的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孙永的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2026-08-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26-08-05临政办字〔202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8月5日 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省、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有关部署,结合推进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临政办字〔202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5日
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省、市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有关部署,结合推进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老区人民过上好日子”重要指示,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兜底线、抓产业、拓覆盖面”要求,完善兜底保障、医养结合、志愿服务、产业发展“四个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构建“政府有为、市场有效、社会有情、家庭有爱”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持续擦亮“孝善临沂”养老品牌。2026年底前,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16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开展结对帮扶志愿服务不低于2000人、集中服务不低于3万人次;打造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机构15家,农村养老“四个体系”初步建立。到“十五五”末,全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市场和社会活力充分激发,农村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四个体系”
(一)健全兜底保障体系
1.健全动态监测机制。(1)针对特困、低保2类困难老年人,线上依托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线下利用“驻村工作日”载体,通过“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进行精准监测。(2)针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6类困难老年人,采取入户、电话等形式定期排查,全部录入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及时维护信息。(3)统筹相关标准,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残疾分类和分级评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等结果互认共享,统一确定农村老年人身体能力等级。(4)加强跨平台信息比对,对疑似重复享受政策等人员及时核查、精准管理,确保兜底保障人员底数清、信息明。(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做优居家探访关爱。(1)推进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社会化照护,推广“沂蒙大妮”等“物质+服务”救助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助餐、助洁等服务。2026年底前,力争社会化照护比例达50%以上。(2)开展“情暖夕阳”慈善助老服务,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低保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6000张以上,提供居家照护服务2万人次以上。(3)做实分级分类探访关爱,统筹村“两委”成员、网格员等力量,重点聚焦独居、失能等6类老年人,按重点、次重点、一般三类定期开展探访,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对失能等重点人群,视情增加频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推进机构专业照护。(1)加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优先将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机构集中居住,确保集中供养率60%以上。(2)开展低保失能、高龄老年人机构集中照护服务,确保“愿进全进”,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模式。(3)强化失能失智老年人机构专业照护,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2026年底前,全市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500张以上;每个县区至少有2家养老机构开辟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到“十五五”末,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占比分别达到80%、5%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涉老救助保障。(1)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范围,足额发放救助保障资金。(2)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由急难发生地根据困难情形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用好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24小时先行救助。(3)对医疗等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80%的困难老年人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其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优化医养结合体系
1.推行“两院一体”。(1)支持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场所开展养老服务。(2)对设计、建筑、消防等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民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并落实相应政策。2026年底前,全市有16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2027年底前,全市至少有20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动有效融合。(1)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原则,鼓励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签约合作。(2)推动养老床位、医疗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床位“五床联动”,打破壁垒,链接资源,实现服务闭环。2027年底前,基本实现有意愿与乡镇卫生院合作的养老机构签约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拓展医养服务。(1)社区服务方面,支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毗邻建设、协同联动,进一步拓展“两站一体”服务模式。(2)居家服务方面,用好长期护理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政策,支持乡镇卫生院为农村老年人常态化提供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指导、生活照料、中医养生、安宁疗护等全方位服务。2026年为不少于100万名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管理慢性病患者120万人。(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优化发展环境。(1)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范围。(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3)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服务转介、衔接。(4)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行为、费用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拓展志愿服务体系
1.织密服务网络。市委社会工作部指导市、县志愿服务联合会成立助老志愿服务专委会,镇级成立助老志愿服务队,村级设立助老志愿服务站,构建农村养老志愿服务“市、县、镇、村”四级网络。2026年,先行建立并常态化运转村级志愿服务站点200个。(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组建服务队伍。(1)按照“本级抓日常、专业做专项、社会补缺口”原则,通过整合吸收、社会招募、组织动员等方式,组建结对帮扶、专业服务、社会层面3类志愿者队伍,精准分层配置人员力量。(2)将互助养老纳入“银龄行动”内容,大力发展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等农村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2026年市级培育1家枢纽型为老志愿服务组织,2029年底前培育不少于3家为老志愿服务组织。(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升服务质量。以特困、低保失能、独居等最困难老年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3类形式开展助餐、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助浴“六助”服务,重在发挥志愿者探访关爱、人文关怀等方面作用,坚决杜绝“数字关怀”“打卡关怀”。(1)精准化结对帮扶,按“就近就便、一帮到底”原则匹配志愿者,建立“一人一档”,主要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等服务。(2)专业化定期服务,链接行业队伍提供医疗护理、法律援助等服务,培育“寸草心”等特色品牌并纳入项目库。(3)常态化集中服务,在节假日等节点开展普惠型集中服务。2026年底,全市结对帮扶不低于2000人、集中服务不低于3万人次。(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激励引导。(1)探索“积分超市”“时间储蓄”等方式,完善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加大志愿者评先树优推荐力度。(2)协调市志愿服务联合会、市慈善联合总会创新募捐方式和渠道,鼓励本地爱心企业、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为志愿服务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壮大产业发展体系
1.强化培育招引。(1)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农村延伸布局、拓展服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主动对接国内优质品牌养老企业,引进一批适合农村养老的服务项目、运营模式和专业团队,以市场化力量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2026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培育1家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竞争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全市引进国内品牌养老服务企业3家以上。2024—2026年,打造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机构15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发展普惠养老。(1)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在保障特困、低保失能老年人的基础上,利用空余床位开展普惠性社会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委托运营、联合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公办民营。2027年底前,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率达到70%以上。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养老领域,扩大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的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2)对农村养老机构进行普惠性认定,按规定给予奖补。2026年底前,全市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占比达65%以上。(3)引导农村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丰富普惠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2026年底前,60%以上的农村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4)推广“村哥村嫂”模式,整合志愿者、公益岗等人员力量,打造熟人化、接地气、稳定性强的养老服务队伍,在开展走访探视等服务基础上,通过微偿或低偿方式,精准对接服务农村老年人助餐、助浴等需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促进供需对接。(1)加强县级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有效联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广泛吸纳医疗、养老、家政、物业、餐饮等各类服务商入驻,实现“需求点单、平台派单、机构服务、全程监管”闭环服务,形成覆盖农村老年人“身边+周边”的智慧居家养老服务模式。(2)在农村老年人家庭推广“一键呼叫”、智能手环等智慧化家居设备,以智能终端联通供需两端,引导便捷获取、按需购买养老服务。(3)加强智慧养老院建设,构建服务、管理、安防等多元智慧应用场景。2027年底前,达到1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提振服务消费。(1)利用重阳节等重要节点,面向农村老年人开展老年用品展示、养老服务体验等助老惠民主题促消费活动。(2)实施农村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最高800元消费补贴。(3)推进农村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安全出行等需求。2027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设立2个农村社区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健全人才队伍。(1)每年分级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举办职业技能竞赛,2026年底前,全市培训2000人,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率达到90%以上。(2)持续推进校企共育,鼓励养老机构联合职业院校开设订单班,定向培养养老机构院长助理等管理储备人才。(3)解决精神障碍、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机构精神类疾病诊疗资质问题,其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建立深化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将农村养老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民政局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与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等机制统筹协调,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分工抓好落实。构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农村养老工作格局。
(二)加强网络支撑。加快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站点”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制定村(社区)孝善食堂调整指引,通过给予补助、创新运营等形式,确保持续运营率100%。2026年底前,打造示范性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5处、村级养老服务站50处;建成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县区比例达到20%以上;到“十五五末”,达到100%。
(三)做实要素支持。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重点支持农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2026-2028年,每年择优评选3个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标志性强、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县区,市财政统筹资金给予每个5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各级对公办公营特困供养机构,以及在委托运营协议中明确由政府承担运转经费的委托运营特困供养机构,将机构运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解决滞拨欠拨、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问题。市县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片区建设重要内容。
(四)严格安全监管。扎实开展深化养老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智慧消防能力提升行动和从业人员“固本强基”能力提升行动,从严执行建筑、消防、医疗、食品、服务等领域规范要求。2026年5月底前,全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全部接入智慧消防“一呼百应”系统,12月底前建成市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
(五)注重宣传引导。推广家庭养老孝心基金做法,引导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继续组织好“敬老月”“银龄行动”“孝善临沂 乐享银龄”等活动和栏目,持续开展“好媳妇”“好婆婆”“和美家庭”评选,支持农村社区创建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为农村养老工作扎实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1.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重点任务清单
2.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政策支持清单
附件1
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归类
具体任务
时间节点
责任分工
备注
1
兜底保障体系
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等方式,加强困难老年人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或低保保障范围。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2
针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通过定期摸排,录入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落实帮扶责任。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区
3
统筹老年人能力评估、残疾分类和分级评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等相关标准,推动农村老年人身体能力等级评估结果互认共享。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
4
针对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推广“沂蒙大妮”救助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社会化照护比例达50%以上。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5
针对低保失能老年人,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建设家庭养老床位6000张以上、开展居家照护服务2万人次以上。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6
全面掌握独居、失能等6类老年人家庭、健康、安全等方面情况,实现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月探访率保持在100%。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7
兜底保障体系
落实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政策,实现机构集中供养率保持在60%以上。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8
开展低保失能、高龄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确保“愿进全进”,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照护模式。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区
9
加快失能失智照护床位建设,全市新增认知障碍照护床位500张以上,实现每个县区至少2家养老机构开辟认知障碍照护专区。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
10
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占比保持在80%、5%以上。
2030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
11
医养结合体系
支持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实现全市16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
12
全市至少有20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2027年12月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13
鼓励乡镇卫生院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合作;推动“五床联动”模式;基本实现有意愿的养老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合作签约全覆盖。
2027年12月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各县区
14 医养结合体系
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政策,乡镇卫生院向农村居家老年人常态化提供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服务;为不少于100万名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管理慢性病患者120万人。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15
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范围;逐步统一规范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16
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
17
志愿服务体系
构建“市、县、镇、村”四级农村养老志愿服务体系,成立市、县助老志愿服务专委会,镇级助老志愿服务队,先期建立并常态化运转200个村级志愿服务站点。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
18
整合组建结对帮扶志愿者、专业化服务志愿者、社会层面志愿者3类志愿者队伍,开展农村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培育“寸草心”等为老志愿服务特色品牌,支持纳入志愿服务项目库。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
19 志愿服务体系
打造农村助老服务新格局,2026年,市级打造1家枢纽型为老志愿服务组织;2029年底前,打造不少于3家为老志愿服务组织。
2026年12月、2029年12月
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20
建立特困、低保失能、独居等最困难老年人群体台账,开展以助餐、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助浴为主的“六助”服务。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县区
21
按“就近就便,一帮到底”原则匹配养老服务志愿者,实现精准结对不低于2000人、集中服务不低于3万人次。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
22
产业发展体系
每个县区至少培育1家服务农村、竞争力强的本土养老服务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市引进国内知名品牌养老服务企业3家以上;全市累计打造15家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区
23
产业发展体系
鼓励通过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公办民营农村供养机构,实现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率达到70%以上。
2027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24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进行普惠性认定,根据收住老年人能力等级和机构星级,按现行规定给予差异化奖补,实现普惠支撑型养老机构占比达65%以上。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25
引导农村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实现60%以上的农村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26
深化农村智慧养老应用示范,推广智能化家居设备和健康产品,构筑多元化智慧应用场景,全市建设智慧型养老院10家以上。
2027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27
激发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对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等服务的人员,按规定比例给予每人每月最高800元补贴。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28 产业发展体系
每个县区至少设立2个农村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维护服务站点。
2027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责任单位:各县区
29
每年分级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2026年实现全市养老服务技能培训2000人次,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证书鉴定率达到90%以上。
长期坚持、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0
持续推进校企共育,鼓励养老机构联合职业院校开设订单班,定向培养养老机构院长助理等管理储备人才。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31
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建成市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中心。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2
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依托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建设三级养老服务网络,2026年县区建成比例达到20%,2030年县区建成比例达到100%。
2026年12月、2030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33
盘活利用闲置资源或整合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化打造示范性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5处、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站点50处。
2026年12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34
制定农村孝善食堂动态调整指引,确保农村孝善食堂持续运营率达100%。
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
附件2
临沂市农村养老服务政策支持清单
序号
体系
政策名称
惠及对象
主要内容
责任单位
备注
1
兜底保障体系
开展农村特困老年人认定及供养
服务
农村特困
老年人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村户籍老年人,进行资格认定,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标准为:基本生活标准(969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自理老年人201元/人/月;半失能老年人484元/人/月;失能老年人847元/人/月)。
市民政局
2
开展农村低保家庭认定及补助服务
农村低保家庭老年人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农村户籍家庭,认定为低保家庭。低保家庭可申请农村低保金,标准为:745元/人/月,人均月补差500元。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3
开展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老年人
对未纳入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80%,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医保局、
市残联
4 兜底保障体系
完善农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农村经济困难老年人
1.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的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规定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2.低保老年人护理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低保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5
开展低保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农村低保失能、低保高龄老年人等群体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进行认定及照护服务。照护补助标准为:
1.对自理(0级)、轻度和中度失能(1-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高龄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全自理供养标准为1170元/人/月、半护理为1453元/人/月、全护理为1816元/人/月)。
2.对中度失能(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特困人员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农村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为1453元/人/月、全护理为1816元/人/月)。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6
兜底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农村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
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农村老年人
对农村80周岁(含)-99周岁(含)老年人,每人每月津贴不低于10元;10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津贴不低于300元。高龄津贴和养老保险、优抚、特困供养、遗属补助等待遇叠加,不抵减。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7 医养结合体系
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老年人、医养结合机构
1.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做实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特殊困难老年人和 60-64岁老年人签约覆盖率;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提质增效,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上门巡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上门服务。
2.推动机构深化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建立区域性医养结合机构联盟,鼓励医养结合优质资源下沉;因地制宜推广“团队履约、医养进家”“两院一体、集中供养”“线上线下、智慧医养”“社会资本、连锁经营”等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3.完善医疗价格、土地财税等医养结合支持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上门服务费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等
8
志愿服务体系
完善农村养老志愿服务体系
60岁及以上三类重点
群体
完善农村养老志愿服务“市、县、镇、村”四级体系,形成权责清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组织架构。坚持集中招募与常态招募相结合方式,组建助老志愿服务队伍。优先从60岁及以上的三类重点群体中筛选帮扶对象,建立帮扶对象“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台账。
市委社会
工作部、
市民政局
9
产业发展体系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相关养
老企业
1.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引导养老机构、物业、家政、医疗护理企业等为老年人拓展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整合利用闲置学校、幼儿园、厂房等资源,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
3.优化机构照护服务。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优先发展专业性、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10
推进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对经统一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居住地为临沂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按规定以电子消费券形式给予补贴,每月最高补贴额度800元。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11 产业发展体系
实施困难残疾老年人补贴项目
残疾老年人
1.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7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46元。
2.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68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40元。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2
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资金补助项目
养老机构
1.市域内已投入运营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及入住时长,按每人每年2400-3600元标准予以奖补,并依据机构1-5星级评估结果,给予0.8-1.2倍差异化奖补。
2.市域内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对新、扩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按照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13
产业发展体系
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资金补助项目
社区养老
服务设施
1.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农村幸福院,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0.5万元、0.7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2.对符合条件,经评估达到1星级、2星级、3星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2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奖补。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14
实施孝善食堂运营资金补助项目
孝善食堂
对正式运营满一年,日均(运营日)服务老年人30-60人次、61-100人次、101人次以上,且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孝善食堂,分别按照每年每处不高于1万元、1.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15
实施家庭养老床位资金补助项目
家庭养
老床位
市域内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且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以上的专业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设立的家庭养老床位,自设立次月起每张每月分别按照不高于40元、60元补助。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16 产业发展体系
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建设资金补助项目
相关院校及各类养老服务人才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市级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每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分别按照1万—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
3.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对符合条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17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建设
连锁化
养老服务品牌组织
2024—2026年,每年评选5家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组织,利用省级资金,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市民政局
18
开展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提升培训行动
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长期照护师等从业人员
加强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长期照护师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养老服务机构一线在职人员开展轮训,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2026-08-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6-08-03临政办字〔202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7月31日 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更加规范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助力建设省域副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临政办字〔202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31日
临沂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更加规范科学高效的基金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对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作用,助力建设省域副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政府对基金出资主要包括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专项用于基金出资的,一并纳入基金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引导基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出资政府投资基金的专项政策性资金。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纳入引导基金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应按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基金设立情况,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结合基金投资进展和结余资金情况科学安排出资。
《办法》印发后市级新设立基金,原则上需通过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及其运营的母基金统一出资。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条 基金坚持市场化定位、法治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分类、统筹管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模式运行。
第五条 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功能定位,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培育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发展和弥补市场失灵薄弱环节,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政策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对外投资,子基金原则上直接投资项目,也可采取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控制基金层级和对单个企业(项目)投资占比,防止多层嵌套和投资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引导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制定基金管理等有关政策文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对县区基金运作管理指导等;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开展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投向的指导评价;
(三)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基贷联动”,打造基金生态,牵头开展基金综合研判会商,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等工作;
(四)市行政审批部门为基金(公司)企业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加强对县区相关登记注册业务指导;
(五)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科技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放相关领域项目库,定期推介优质项目,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第八条 市基金公司负责市级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二)对拟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风险防控能力、储备资源等情况开展尽职调查,评估拟设立的参股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引导基金退出条款;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参股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参股基金运营管理,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政策要求;
(六)负责参股基金中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按季度编制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定期更新并运用项目库,为参股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九)对参股基金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九条 强化基金的整体谋划和资源统筹,基金布局应适度集中,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但基金可以按市场化原则对同一项目集合发力、接续支持。
设立同类基金较多、投向交叉的,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鼓励市场化、法治化整合重组,增强规模效应,更好服务政策目标。
第十条 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基金,不得附加注册地迁移条件对企业进行投资。严禁违规招商引资、违规补贴及其他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发起设立基金履行以下程序: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基金需求的,应当开展充分政策评估论证,形成基金设立方案,明确设立必要性、投向合规性、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来源、募资规模、存续期限、行业前景等核心内容,储备项目不低于3个,募集资金达到标准,其中:种子基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40%,天使基金不低于50%,创投基金不低于60%,产业、并购基金不低于70%。以上相关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完备性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市基金公司主导发起设立母基金,应提出设立建议、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并拟定基金设立方案,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引导基金设立参股子基金,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1亿元以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自主实施;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需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以上基金在推进设立及实缴过程中符合“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需按程序提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十二条 设立子基金原则上采取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基金管理人,并应具备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与基金管理运作相适应的专业化水平、募资投资能力、管理运作经验和投资经营业绩,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赋能服务。
第十三条 母基金、子基金应在会商通过之日起半年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四条 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财力较好、具备资源禀赋的如确需发起设立,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除上述情形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拨款或自有收入新设基金,已经设立的应纳入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系统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县级新设立基金应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报备。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十六条 按照投资方向,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含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含种子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类基金应围绕完善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创业投资类基金应围绕全市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人工智能+,重点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起设立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并购类等参股子基金,并根据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出资,按章程或协议约定分期出资。
对种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
对天使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50%,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
对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
对产业、并购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
除种子基金外,各类参股子基金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鼓励吸引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参与。
因特殊情况突破出资限额的,需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母基金可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开展投资,对单个企业、项目的直接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突破投资限额的,需按程序提报市政府研究。
第十九条 基金可跨产业(主投领域)开展投资,其中产业投资类子基金跨产业投资比例不高于可投资金额的50%。专注创业投资的子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可投资金额的50%。
第二十条 除并购基金外,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不得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一条 已设立参股子基金在完成认缴额度70%的投资进度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再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同类型基金。
第二十二条 放宽返投比例,参股基金投资于临沂市内企业、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基金出资额的1倍,符合以下情形基金投资额,可视为市内投资:
(一)直接投资临沂市企业的;
(二)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临沂市已有企业的;
(三)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在临沂市投资设立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四)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五)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临沂市企业或者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六)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新增投资临沂市内企业或者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七)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后被临沂市内企业收并购的;
(八)基金作为领投方,跟投方的投资金额及协调的其他机构联合参与投资的金额,合并计算返投金额;
(九)其他可认定为市内投资的。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1.5倍计入返投额;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2倍计入返投额。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
第二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尊重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可采取监督基金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强化智能监管等方式,推动基金合规运营,但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公司对基金的出资、投资、投后、清算、退出等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开展基金投资与管理前,应当对市场、技术、财务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直投项目实施尽职调查,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并进行自主决策,通过投资协议等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五条 市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运营监管,跟踪项目进展,向子基金委派投委或观察员,对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基金公司应监测子基金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现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违反章程(协议)等情形,及时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公司应发挥专业平台优势,为被投企业在公司治理、融资对接、市场拓展、产业链协同、上市培育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务,助力被投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费应结合基金的类别、规模、政府出资比例、投向、管理贡献度等因素,科学论证、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2%/年的比例提取;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激励条件的,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5%/年,具体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
基金管理费实行差异化管理,基金投资期管理费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提基数,退出期应以未退出原始投资成本为计提基数并适当降低管理费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延期的,延长期间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可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退出、公司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基金管理人应以保护各方出资人利益为基础,明确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方案,在章程(协议)中约定基金退出条件,以及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提前退出的情形。
第三十条 基金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退出条件发生变化或约定条件有歧义的,优先选择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和保障资金安全的退出路径。
第三十一条 基金应科学合理设置存续期,产业投资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直投项目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辅导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可视情形适当放宽存续期限制。除上述情形外,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不得约定不符合市场化原则的条款。
第三十三条 市基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参股基金和投资项目中分配、清算所获得资金,应及时缴入托管银行账户,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根据参股基金投资情况,在达到政策目标情况下,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增值收益可适当让渡或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制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参股基金存续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者份额。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购买的,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可按原始出资额加必要的税费等成本转让;设立3年以上的,引导基金出资部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享受该政策需满足股权或者份额转让时参股基金已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倍。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市基金公司应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完善基金公司章程,加强对基金公司法人治理、投资决策、重大事项报告、项目执行等方面的规范。把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放到重要位置,从基金设立、日常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对风险的管控。建立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重点关注偏离基金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出资人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开展基金投资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二)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后级基金投资;
(三)不得投资基础设施等与主业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对外以委托代持方式开展基金投资;
(五)不得以担保函、承诺函等任何形式为基金投资提供担保;
(六)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投资业务负面清单中禁止的业务;不得投资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及其他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中明确禁止领域。
第三十九条 基金自主选择具有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托管。引导基金暂未投出资金需存放银行及投资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的资产。参股基金托管机构按每季度、年度向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托管报告,引导基金托管机构每季度、年度向市财政部门、引导基金管理人提交托管报告。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章程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并及时报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基金年度审计报告》。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金遵循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基金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对引导基金全生命周期、整体性开展考核评价,不以单支基金或单个项目、单一年度盈亏进行考核评价,原则上不穿透考核评价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更好体现激励约束作用。
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每年对引导基金实施考核评价,并核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从投资收益中列支,引导基金管理人负责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对参股子基金进行综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四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不能仅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对勤勉尽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察、审计等部门应依纪依规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基金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财会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基金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教育管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基金与国家、省级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基金管理制度,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奖励政策,按原政策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95号)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伟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6-07-17临政任〔20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伟为临沂沂河新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原职务层次不变);郑宗宝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孙守军为临沂市民政局副局长(列孙文婷之后);刘刚为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孙玮为临沂市信访局副局长。免去:耿涛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张西涛的临沂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临政任〔20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伟为临沂沂河新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原职务层次不变);
郑宗宝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孙守军为临沂市民政局副局长(列孙文婷之后);
刘刚为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孙玮为临沂市信访局副局长。
免去:
耿涛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西涛的临沂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李勇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孙钦山的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俊平的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兰光的临沂市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2026-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6-07-07临政字〔2026〕59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市河东区食品公司汤头食品站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6年7月6日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序号批准文号定点屠宰代码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变更前变更后1鲁临屠准字036号261103022河东区食品公司汤头食品站临沂市河东区食品公司汤头食品站朱孔彦张宪亮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驻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驻地企业名称、...
临政字〔2026〕59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市河东区食品公司汤头食品站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附件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名称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036号
261103022
河东区食品公司汤头食品站
临沂市河东区食品公司汤头食品站
朱孔彦
张宪亮
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驻地
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驻地
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名称
2026-07-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26-07-02临政办字〔202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6月30日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临政办字〔2026〕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1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统筹城乡、保障基本、权责对等、独立运行的原则,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在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一性和规范性。2026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8年,长期护理保险实现全市全覆盖。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指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下同)、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市级统筹,职工和居民共用一个基金池,统一建账、统筹使用、统收统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精算平衡。根据省级工作安排,落实推进省级统筹。
二、推进步骤
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筹资缴费政策、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合理确定待遇水平,在做好基金中长期测算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改革推进步骤。按照“每年都要有实质性进展”的原则,分步实施居民长护扩面计划,2026年选取蒙阴县作为扩面先行区域,2027年选取费县作为扩面县区,与试点县共同探索失能评估的标准化流程、供给服务的多元化模式、基金支付的精细化管理与全流程监管,重点引导提升护理服务能力、培育专业的长期照护师队伍、强化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对接等,202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和扩面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最后一批县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前扩面。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费率制度,费率控制在0.3%左右,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具体费率,并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结合我市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制度建立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2026年,每月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调整0.125%,调整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缴费标准按原政策执行。自2027年起,执行0.25%缴费费率,即每月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中调整0.125%,调整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0.125%,由医保个人账户代扣或单位代缴;用3年时间将缴费费率过渡到0.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2026年个人缴费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自2027年起,按全省统一规定筹资,个人缴费费率从0.125%起步,用3年时间过渡到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个人基本养老金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类型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2026年每月从职工医保费率中筹集0.125%,个人缴费标准按原政策执行。自2027年起,通过调整职工医保费率筹集0.125%,个人按0.125%缴费,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用3年时间将缴费费率过渡到0.3%。
4.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同比例分担,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从0.125%起步,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缴费费率逐步过渡到0.3%左右。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比例为1:1,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自2026年集中缴费期开始征缴,城乡居民、大学生群体筹资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与基本医保同步征收。
18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5.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二)加强政策体系建设,建立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2.完善待遇保障政策。长期护理保险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
①推进护理服务有序过渡。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于原享受由近亲属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或医疗专护服务的失能人员,逐步过渡到现行政策规定的护理形式享受待遇。
②完善待遇保障政策。享受长期护理待遇的失能人员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待遇政策和基金支付政策暂时按现行政策执行。结合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运行能力、群众的健康需求,动态调整待遇保障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国家、省级有关待遇保障标准。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鼓励参保人员选择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具体待遇保障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逐步统一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随着制度完善,合理调整长期护理服务时长、频次、支付限额。建立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自居民医保与长期护理保险同步缴费年度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未按规定参保的及以后年度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每断保一年增加一个月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可通过补缴保费修复待遇等待期,修复后待遇等待期(含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
4.强化制度统筹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按照国家、省要求,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失能人员需求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三)完善经办工作规程,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失能等级评估管理。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要求,实行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及程序,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等要求,开展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探索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避免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医保部门对失能等级评估结果实行跨统筹地区互认。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可采信医保部门失能等级评估结果。适时推进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由定点评估机构独立实施。失能等级评估费依协议约定按比例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1%。
2.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规范化管理。落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优化完善准入标准及流程,建立健全动态准入退出机制、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支持符合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3.规范经办管理服务。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从基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3%。落实省内异地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联网结算。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推进长期照护师持证上岗。统一使用国家版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做好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落地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和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方式,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管理行为,具体落实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核查考核、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对商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管理等工作。
4.规范基金监督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逐步将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十五五”期间的重大制度安排。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将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医保部门牵头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用3-5年的时间,逐步向国家、省级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相关政策的公开解读工作,积极解答群众疑问。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财政预算安排等工作,遇到重大舆情风险、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制度运行实际,对筹资及待遇等政策进行动态分析监测,逐步调整完善,稳妥推进制度完善落实。国家、省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2026-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