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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40153424/hbj/2025-000032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行政强制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1/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蒙阴)查〔2025〕1号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蒙阴)查〔2025〕1号



当事人名称:蒙阴昌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64067438L

地址: 蒙阴县常路镇常路村

20251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116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180000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你公司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各1份,制作时间:20251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接到2025116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通知后,你公司熔炼工序未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2.《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节选,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提取时间2025120日,证明内容:铸造企业绩效分级指标及C级企业橙色预警期间措施:熔炼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3.你公司相关环评文件、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资料复印件,提供单位:蒙阴昌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5120日,证明内容:你公司属于铸造行业,已经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手续。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单位:蒙阴昌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5120日,证明内容: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法人代表的身份。5.《关于发布蒙阴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5120日,证明内容:2025116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电炉车间控制电柜及电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120日起至20252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蒙阴县人民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费县人民法院、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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