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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0153424/hbj/2025-000033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强制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临环(兰山)查〔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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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如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L3H055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张家行村 2025年1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陪同大气监督帮扶组至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热压工序、涂胶工序正常生产,未按照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执行停产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 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热压工序、涂胶工序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期间正常工作,未按照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执行停产管控措施的原因。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年1月18日 ;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热压工序、涂胶工序正常使用。 4.证据名称:查封清单(1份);制作时间: 2025年1月18日 ;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查封设备的方式及数量。 5.证据名称:环评批复(临兰环联字[2021]027号)、验收报告7页;提取时间: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6.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 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主体。 7.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 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如坡的身份证明。 8.证据名称:被授权委托人耿庆财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耿庆财的身份证明。 9.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耿庆财办理环保相关事宜。 10.证据名称:《关于发布兰山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提取时间: 2025年1月18日 ;提供单位:临沂市兰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内容: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执行停产管控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2台热压机、4台涂胶机、3台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0日(时间从 2025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设施、设备存放于临沂市兰山区兴宇木业板材厂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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