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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4-0527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 | 2014/05/0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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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国家发改委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定明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对价格举报实行统一的编码管理,举报人可凭举报编码查询举报处理进展情况。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上多种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 《规定》强调了对主管部门的要求,规定了几个时间段内需做出相应的回复。 其中,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在举报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价格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进行处理。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以下简称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事项及相关证据。 当被举报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责令被举报人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但应当扣除被举报人在价格投诉中已经退还的多收价款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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