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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25-9-02_zcwj/2017-021502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 | 2017/02/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民政局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补助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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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实施政策依据 为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丰富的养老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规定,对农村幸福院给予一定的建设、开办补助。 二、项目审批权限 县级民政部门 三、主要建设内容 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午餐供应、文化娱乐、情感交流、精神慰藉等基本要求的农村幸福院。 四、申报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不具备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老年人健身娱乐活动中心、老年灶等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五、申报项目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占地面积不低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低于20张,具有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 (二)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项目,须是已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且已开始运营的项目。 六、项目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对农村幸福院,省以上财政给予每处6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万元的开办补助;市级财政给予每处(省财政直管县除外)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七、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1、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2、社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确认土地、房产用于农村幸福院建设的证明。 (二)申请农村幸福院开办补助的项目应提交材料: 1、农村幸福院建设(开办)补助申请表; 2、入住老人档案及能够反映幸福院开办情况的相关照片; 材料附件参照《临沂市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临民〔2015〕80号)。 八、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联 系 人:朱孟龙 联系电话:7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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