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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25-9-02_zcwj/2017-021504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 | 2017/02/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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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临沂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二、审批权限 市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分别审批相应等级企业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 三、政策内容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原则上,不超过3年。 2、对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给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项目范围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五、申报基本条件及要求 1、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资金来源为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之和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60%执行。 七、申报程序及实施 1、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同级人社部门受理审核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2、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招用的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发放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负 责 人:姜开秋 联系电话:8105120 责任科室:市财政局社保科 负 责 人:高贵凤 联系电话:811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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