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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25-9-02_zcwj/2017-021500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 | 2017/02/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财政局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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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2015年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因2016年政策尚未出台,《2016-2017年行业扶贫政策操作指南》提供2015年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二、项目发布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临沂市财政局 三、扶持对象和条件 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对象,须是立足农村、源自农民、真正服务于农民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合作社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不少于100个,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等。 2、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60%以上。 3、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标准化生产率均达到60%以上。 4、围绕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成立,符合我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比当地未参加农户均有明显增加。 (二)专业协会(重点是合作组织联合会、行业协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 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二年以上。有单位会员的,单位会员不少于10个;会员全为个人的,个人会员不少于150个。农民用水户协会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会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2、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为完善的自我发展机制、民主管理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等。 3、服务能力较强,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维护行业、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农民用水户协会主要包括引黄灌区农民用水灌溉协会、山丘区水利联合体、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涉及的供水协会,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其中灌溉协会管理和控制面积不少于2000亩,供水协会团体会员(行政村)不少于5个。 四、扶持内容和方式 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从事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等生产经营活动;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检验检测、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开展贷款担保、资金互助、合作保险等业务; 8、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直接补助。对合作社因自身业务发展贷款、合作社或协会作担保为成员农户贷款,以及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供销社选择申报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择优排序向省财政厅申报;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供销部门对拟申报的省级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择优向省财政厅申报。各市财政局和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供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项目指南要求以标准文本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和省直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供销部门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中央和省财政支持项目。 条件成熟时,省级将切块下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供销部门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并报省级备案。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财政局农业科 联 系 人:马金国 联系电话:8113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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