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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25-9-02_zcwj/2017-021502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 | 2017/02/15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项目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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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二)审批权限 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材料,按照30%的比例抽查后予以审批,并将名单及所需资金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认定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目前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100元,九县及临港区、蒙山旅游区每人每年30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负担,目前实行分档补助,即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及资金筹集情况,县区按照不少于三个档次进行补助。下半年开始实行补差发放,即根据家庭收入情况补齐保障标准。 (五)办理程序 1、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乡镇(街道)包村、包片工作人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居民进行入户核查,组织村(居)进行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3、县区民政部门按照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拟批准的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所需资金报县区财政部门,自批准下月起发放资金。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 系 人:王 驯 联系电话:7200923 二、农村五保供养 (一)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二)审批权限 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材料予以审批,并将名单及所需资金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供养待遇,五保对象可以在当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负担,列入县、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自2013年起,省财政对所有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目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42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000元。 (五)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3、县区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所需资金报县区财政部门,集中供养的将资金下拨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敬老院所需资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资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其手中。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 系 人:王 驯 联系电话:7200923 三、医疗救助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临沂市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权限 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花费情况及各乡镇上报材料予以审批,并将名单及所需资金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给医疗救助各定点医疗机构或通过银行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三)认定条件 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临沂市常住户口,主要包括以下3种类型: 1、重点救助对象: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重病患者。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负担,1个自然年度,重点救助对象的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对既是优抚对象又是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的,按额度高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但不重复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市内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10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为70%。 2、低保对象、孤儿和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30%。定额报销的病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的50%给予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总医疗费用的50%,参照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进行救助。 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4、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救助,扣除单位和社会捐赠后,对救助对象个人剩余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个自然年度,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2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五)办理程序 1、重点救助对象到县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 2、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 系 人:王 驯 联系电话:7200923 四、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 (二)审批权限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但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三)认定条件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临时救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负担,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经信息比对后,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张榜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 系 人:王 驯 联系电话:7200923 五、低保家庭高考新生教育救助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权限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作出审批决定。 (三)认定条件 低保家庭中当年度经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教育大学新生。 (四)资金来源及补助标准 资金由省、市、县财政负担,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每人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调查核实、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 系 人:王 驯 联系电话:7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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