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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25-9-02_zcwj/2017-0215057 发布机构 临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 2017/02/1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一、项目实施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从2009年起,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开展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2012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山东省纳入到试点范围。

二、项目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来源和具体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省级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中央平均每户补助7500元,省级财政也有一定补助。

四、项目改造方式、组织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分原址重建、修缮加固、集中改造三种方式。

1、原址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原址自建为主要方式,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对房屋局部构件进行修缮或更换。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联系施工队伍,确有困难的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帮助联系施工队伍建设。

3、集中改造。对于生存条件恶劣、灾害频发、生态保护和压煤搬迁等重点区域的贫困村,实行整村易地搬迁建设。整村改造村庄中,对改造前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且改造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可按规定予以补助。

组织建设方式原则上以分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统筹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五、项目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危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坚决防止出现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等问题。

六、项目改造操作程序

1、农户自愿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

2、村民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县级有关部门审批。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拍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乡(镇),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5、三方签订协议。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乡(镇、街办)后,乡(镇、街办)(甲)、村(乙)、户(丙)三方进行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四份,三方各一份,报县级小城镇和农村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

6、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7、房屋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资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标识。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县验收报告进行复查,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体拨付,也可以“一折通”、“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八、项目房屋产权界定

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产权登记。完全由政府出资新建、免费提供给分散供养五保户居住的住房,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九、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市住建局村镇科

联 系 人:高 姐

联系电话:8112077

责任科室:市财政局综合科

联 系 人:苏继伟

联系电话:811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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