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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603-03_G/2014-0708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物价局 |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目录 | 发布日期 | 2014/07/0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我市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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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按照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市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涉及我市约3.16万商户,预计可减少相关服务业企业电费支出约2288万元。 按照文件要求,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应当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电网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做到“甄别一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政策如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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