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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603-03_G/2014-0910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物价局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日期 2014/09/10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物价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临沂市物价局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市物价局联合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起草的目的,主要是指导各改革试点县合理测算药品差价、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到位。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13年在费县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上级的部署要求,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实施了一系列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2014年10月1日前,我市要扩大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到7个县,临沂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在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总结评估我市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该《意见》。

二、总体要求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医药费用总水平不提高的前提下,改革试点县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中草药、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体制。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等多方共担。

三、重点内容

一是要实事求是,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今年的改革中,根据第一批改革试点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调整了试点医院药品加成补偿比例,明确把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实际收入,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具体办法是,按照医院上年度药品价差总量,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政府补助不低于10%,其余部分由医院通过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调整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

二是牢牢把握“医药费用总水平不提高”这条主线。按照“降多少、涨多少”的原则,在核定药品实际价差清单的基础上,精确测算药品价差总量。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到位后,试点医院的药品降价幅度,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药品实际价差清单降价到位。

三是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要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价格,实现“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前提下的“有升有降”,在取消“以药补医”的同时,引导公立医院逐步建立“以技补医”的运行机制。

四、预期目标

《意见》要求各改革试点县制定初步调整方案后,经试点县政府同意,于2014年9月12日前,上报市物价、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审定,形成正式调整方案,并于2014年10月1日前正式启动实施。初步预计,此次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正式实行后,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由于政府财政补助及医院内部“加强核算、节约成本”解决部分各占药品实际价差总量的10%,在我市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就诊群众的次均、日均费用水平都将有所下降。而医疗服务价格上浮及药品综合降价所带来的医药费用结构调整,试点医院的药占比水平也要相应降低。与此同时,价格调整后增加的医疗服务收费要求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群众就医的自付比例也将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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