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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873-10_F/2015-072000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5/07/2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4年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集中整治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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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水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2014年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临政发〔201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餐饮企业和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办理环评、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不具备餐饮经营条件或环评不达标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二、餐饮企业和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相关标准安装餐厨油烟净化装置,设置专用油烟排放管道。烧烤经营户要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淘汰无油烟净化装置的传统烧烤炉具,确保油烟净化后达标排放。 三、餐饮企业和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因油烟净化装置和专用油烟排放管道安装设置不到位,影响周边市民生产生活和市容环境秩序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烧烤经营户不使用环保无烟烧烤炉具的,不得从事烧烤经营。餐饮企业在油烟净化装置改造提升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改造完毕并经所在区(开发区)环保、城管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四、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相关餐饮企业和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2014年临沂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于2014年6月上旬前,向所在区(开发区)城管分局、环保分局报送整改方案,经审查后实施,并于 9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五、2014年9月30日后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餐饮企业和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城管、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履行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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