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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5170510-12_A/2017-112301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文化市场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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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时所采用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记录设备。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规范合理使用各种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事先告知执法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查封扣押、抽样、取缔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尤其要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资料,由执法科室专人采集、管理。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相关资料。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资料交专人负责下载、存储。 第九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资料保存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维护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损坏需要进行维修的,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专人负责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在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资料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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