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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95170510-12_A/2017-112301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7/11/2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文化市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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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文化市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规范文化市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像、录音等。 第三条 文化市场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文化市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现场询问、文书送达; (二)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 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五条 文化市场执法科室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使用统一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文化市场执法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统一管理和音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七条 音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执法全过程记录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严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遵守本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记录的; (二)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临沂市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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