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号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临沂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