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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4448478-10_B/2016-072000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在全市农村建筑工匠中实行建筑工匠队长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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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临沂蒙山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工作,根据工匠管理工作现状和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农村建筑工匠中实行建筑工匠队长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筑工匠队长制 建筑工匠队长是指纳入乡镇建筑公司管理或加入建筑工匠协会,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组织工匠组成施工队伍承揽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负有领导和组织责任的个人。建筑工匠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各级关于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所属公司、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2、承揽规定范围内的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 3、确保纳入管理的工匠符合年龄18—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等要求,超过60周岁的人员仅限于从事附属零活,不参与主体工程施工; 4、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村镇建筑公司监督下负责与建房户签订协议(见附件1); 5、协助组织所管理的工匠参加各级组织的技能培训; 6、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定施工; 7、负责对所管理的工匠进行入场前安全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8、工匠队长作为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四有一证”:(1)有佩戴安全帽;(2)二层以上有搭设脚手架;(3)二层以上有使用安全防护网;(4)有使用配电箱;(5)经培训并持证上岗; 9、不得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10、负责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11、接受所属公司、协会的技术安全指导; 12、负责推广选用通用标准设计; 13、接受并服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14、负责或协调为所管理的工匠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5、负责协助建立完整的工匠队长和工匠信息档案。 二、建筑工匠队长的条件 建筑工匠队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2、参加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县区住建部门统一印制的《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 3、独立管理过三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4、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的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对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纳入建筑工匠队长备案管理。 三、开展工匠队长备案工作 工匠队长应按照管理权限向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1、工匠队长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2、纳入乡镇建筑公司管理的应提交企业颁发的工匠队长聘用文件; 3、有《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匠队长备案。 四、建立工匠队长网络信息平台 由市住建局开发管理全市建筑工匠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加强工匠队长的信息管理,进行诚信评价,与临沂建设信息网对接,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五、加强工匠队长的监督管理 (一)对认真遵守各项制度,较好地履行队长职责的,县区住建局和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将其列入本县区或本乡镇建筑工匠推荐名录,采取各种措施向广大农户进行推荐,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匠队长所在公司队长可优先参与乡村限额以下建筑工程建设,参与改厕、乡村道路施工、农村危房改造等。 (二)对有下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不良行为。 1、雇佣建筑工匠未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2、未签订建房协议的; 3、协议未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的; 4、未按规定组织参加各项培训的; 5、所管理的工匠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6、两次(含两次)质量安全巡查抽查不在施工现场的; 7、拒绝接受技术和安全指导的; 8、未按图纸施工和规划证件不符的; 9、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检查的。 对工匠队长实行诚信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诚信评分过低、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住建局列入黑名单管理并通报全市。对违反《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第二十九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农村建房协议 2.农村建筑工匠队长备案登记表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11日 附件1: 农村建房协议(试行) 建设方(甲方): 承建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 ; 1.2 工程建筑结构: (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砌体结构、(轻)钢结构); 1.3 工程建设施工面积 平方米,层高 米,间数 ,跨度 米,地基深 米,宽 米,基础高 米,内墙厚 米,外墙厚 米。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工程期限 日。 2.2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 承包方式 3.1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保证构建、材料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 (3)甲方负提供全部材料供应,乙方负责清工。 第四条 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工程总价款 元,金额大写 ; 4.2 详细工程款预算: ; 4.3 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率 应支付金额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5.1 甲方工作 1)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 2)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工程服务协议; 3)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5)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5.2 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 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工程的保护工作,该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3)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4)到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开工单; 5)乙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施工图纸 施工图纸采用以下第 种提供方式: 1)选择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2)选择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图纸; 3)施工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设计图纸; 第七条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房屋建设质量达到以下第 种标准: 1)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导则要求的抗震型农宅; 2)房屋具备圈梁、地梁和构造柱:在房屋四角及纵横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从基础做起直通到顶,不应中断;沿房屋下檐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设置应闭合,不要断开;对于地基承载力较弱的地方增设地梁。 3)其它约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验收 工程完工后,甲方自行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竣工验收记录表可参照《临沂市农村抗震民居验收备案表》(见附表)。 第九条 责任承担 9.1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乙方负责返工修理、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由于甲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甲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对质量安全事故均有责任的,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及乡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手印): 乙方(签字/盖章): 监督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负责人身份证号: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 培训证书编号: 年 月 日 附表: 临沂市农村抗震民居验收备案表 编号: 项目所在地址 项目负责人 农户户主姓名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体系 实施方式 □统一组织 □农户联合 房屋实施抗震 标准情况 验 收 意 见 农户户主 (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方 (签章) 年 月 日 施工方 (签章)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 (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建筑工匠队长备案登记表 编号: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县区 乡镇 照片 工匠队长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居住地点 文化程度 职业技能证书 管理工匠 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证书类型及编号 继续教育 培训证编号 工种 主要业绩 备注:另附:1、工匠队长身份证复印件;2、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3、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及主要业绩验收证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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