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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jswj/20171220-00001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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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我市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为主,办税服务厅申报为辅”的多种申报方式。现将具体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需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申报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移动办税APP申报

1、纳税人扫描移动办税APP二维码下载安装,运行APP输入手机号码注册后,登录绑定用户。

2、通过手机APP“涉税服务-12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3、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1、纳税人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sdds.gov.cn)”,通过“自然人”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三)自助办税终端申报

1、首次申报的,纳税人携带身份证件,到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

2、纳税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12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

(四)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到辖区内办税服务厅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填写申报表,由办税服务厅人员进行报表录入,可通过签署税库银协议、银联等方式扣缴税款。

(五)邮寄方式申报

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六)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本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报结果应用

依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正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若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将影响纳税人的信誉,对纳税人金融、出行、差旅等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及问题,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到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咨询,也可登录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linyi.sdds.gov.cn)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临沂市地税局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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