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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48419-04_B/2015-1126001 发布机构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15/11/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1号)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年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的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执行: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内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转让
  市区范围内的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预征率为3%。
  纳税人转让市区范围外的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预征率为2%。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市区范围是指高新区、经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划分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划分为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非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住宅进行清算。
  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非住宅进行清算。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
  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执行以下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为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及其他为7%。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为5%(根据【2008】137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为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7%。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止。《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地税函[2011]109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临地税函[2012]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9日

 
附件【附件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doc
附件【附件2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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