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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9523829/gaj/2020-000002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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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通告 为彻底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依法严厉惩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处置指挥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22日以来,从疫情较重地区来临人员、本省从省外返临人员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和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至今尚未报告登记的,应当在2月7日24时前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此后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在1小时内主动报告登记。 二、相关人员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社区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等措施。时间自来临返临之日起不得少于14日。凡有发热、乏力、干咳等不适症状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单位、村委和社区报告登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凡拒不按上述要求主动报告登记或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等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医疗防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患有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可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传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经核实后将对有功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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