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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449523829/gaj/2020-000004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公安局 |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警方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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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方 通 告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切实保障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从境外进入本市人员(包括在本省口岸入境和省外口岸转道进入本省)要主动将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到达前14天健康状况等信息情况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报备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入境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和接待单位应在其入境前提前1天向所在社区、村居或拨打110报备。 二、全市各类用工企事业、宾馆、文旅等单位以及房屋出租人如获知有从境外入临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道)、社区和村居报备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所有社区、村居发现从境外进入本市人员应第一时间向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所有从境外入临人员,都要主动配合社区、村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规定,隔离期均不少于14天;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居和公安派出所报告,并按规定严格落实防疫措施。 四、对于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或拒绝接受隔离诊疗等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拨打110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人员线索。 五、对境外人员合法停留居留,有紧急办理相关证件需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实行预约办理。咨询、预约电话:0539-8102616。 临沂市公安局 202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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