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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
| 索引号 | 1561852976/xzspj/2023-000018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字号 | 临审服发〔20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1-17 | 发布日期 | 2023-01-17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规范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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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审服发〔2023〕1号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为规范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维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秩序,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现对有关审批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受理条件是参加临沂市环境卫生项目招标并中标,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提交: 1.申请表(模板附后); 2.告知承诺书(模板附后);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经营协议; 4.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5.清扫、收集、运输车辆行驶证、照片; 6.技术、质量、安全、监测、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的,提交: 1.申请表(模板附后); 2.告知承诺书(模板附后);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经营协议; 4.规划许可文件; 5.处理技术、工艺相关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7.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8.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的情况说明; 9.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10.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各县区行政审批局要及时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相关内容。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的,提交《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许可决定;1个工作日内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人应在2个月内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对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依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审管衔接工作规范》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不得将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书作为环境卫生项目招标条件,要通过临沂市审管联动系统及时认领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许可信息,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附件:1.申请书模板 2.告知承诺书模板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涉企经营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鲁建许字〔2021〕12号)》要求,就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三、许可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参加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招标并中标。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参加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招标并中标。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四、材料要求 1.1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2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2个月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对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2.1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需准备如下材料:
2.2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需准备以下材料:
五、承诺效力 1.申请人在提交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颁发许可证书。 3.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后果 1.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被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核查中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应当在补正期内提交相应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核查中发现申请人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承诺已经达到申请核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许可证的条件,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愿意承担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后获得相关业务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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