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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4448312/2026-00009 主题分类 司法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临司发〔2026〕1号
成文日期 2026-02-25 发布日期 2026-02-25
生效日期 2026-04-01 失效日期 2031-03-31
统一编号 LYCR-2026-0030001 效力状态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的通知

临司发〔2026〕1号

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

《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司法局

2026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和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升法律服务质量,推动法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临沂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临沂市涉企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法律服务机构诚信执业状况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应当坚持分级负责、综合评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差异化原则。

第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为依据,评估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效果;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公示情况。

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和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获得市级以上表扬表彰奖励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八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总分为100分,基础指标分值85分,加分指标15分。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原则。扣分制适用于基础指标内容的评估,在基础指标分值的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加分制适用于加分指标内容的评估,根据加分指标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条 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扣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加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按照法律服务机构自查自评、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确定等步骤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时,应当征求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确定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法律服务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A、B、C和D四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级,信用得分90分(含)以上;

(二)B级,信用得分80分及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

(三)C级,信用得分70分及以上至80分(不含)以下;

(四)D级,信用得分70分(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构成单位犯罪的,或者机构负责人在执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暂停从事业务的;

(四)不能保持法律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放任、纵容、袒护本机构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者瞒报的;

(八)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九)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拒绝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相关业务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及时公布更新评估结果。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科室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及时将法律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及有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A的法律服务机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被推荐参评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时,可减少检查频次。

评估结果为B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按常规频次开展日常抽查检查,督促其依法诚信执业。

评估结果为C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强化日常巡查检查。

评估结果为D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整改完成后,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附件:

1.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2.临沂市公证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3.临沂市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附件1

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核准日期


住 所


评估指标

分值

量化标准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自查

得分

初评

得分

评定

得分

85

党的建设

工作

5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2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2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1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1分。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规范

性文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5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停止执业、撤销执业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5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到责任投诉,经落实情况属实的,每次(人)扣5分;

5.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 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招揽业务而夸大法律服务效果或承诺法律服务结果的,扣5分;

7.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扣5分;

8.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扣5分;

9.具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行为的,扣5分;

10.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85

服务质量和效果

30

1.未认真听取委托人意见的,扣5分;

2.未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的,扣3分;

3.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扣3分;

4.存在重大代理瑕疵的,扣10分;

5.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扣15分;

6.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扣10分。

7.法律事务办结后,未立案归档的,扣3分。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协会

管理监督

10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2.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3.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4.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行为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履行内部管理职

10

1.未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财务制度,未建立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开票、统一委派、统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制度,未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未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社会敏感案件汇报制度,未建立档案管理、错案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少一项扣1分,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2.不遵守协会制度的,扣5分;

3.未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的,每项扣2分;

4.未按章程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研究所内重大事务的,扣5分;

5.违规设立、变更执业地点、接待站点的,扣5分;

6.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运转的,扣5分;

7.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每项扣2分。





执业公示

5

1.未公示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本)》的,扣2分;

2.未公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信息的,扣2分;

3.未公示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每项扣1分;

4.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加分指标

15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2.获得国家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市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次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3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2分;市级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1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的,每部加2分;在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1分;

4.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3分;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2分;被市级新闻媒体报道宣传表扬的,加1分;

5.司法建议被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6.对社会、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每项加2分。

加分情形应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





受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

自评意见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意见

经初评,该机构得分为: 分,初评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评估结果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临沂市公证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评估指标

分值

量化标准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自查

得分

初评

得分

评定

得分

85

党的建设

工作

10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10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3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3分。





遵守

法律、法

规、规章

规范

性文件、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5

1.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撤销执业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5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 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扣10分;

6.违反执业保密和法定回避规定的,扣5分;

7.存在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扣5分;

8.以咨询点、接待点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或办证点的,扣5分;

9.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85

服务质量和效果

25

1.违反公证时限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2.无正当理由,推诿拒绝办理公证的,扣5分;

3.未依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公证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4.未按规定要求统一使用公证综合业务办理系统并及时准确上传公证登记簿的,扣5分;

5.在省、市公证质量检查中出现“偏离规范”或“背离合规”卷宗的,扣5分;

6.使用未经审查与核实的证明材料的,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7.违反“五不准”规定,办理公证事项的,每次(人)扣5分;

8.存在其他违反公证程序规则情形的,每项扣3分。





接受司

法行政

机关、行 协会

管理监督

10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2.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交办的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的,扣5分;

3.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4.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5.机构管理人员、公证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的,每次(人)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7.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行为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履行内部管理职责

10

1.未建立公证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公证收费管理、公证质量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公证质检审批、档案管理、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首问负责、公证服务承诺、公证复查、投诉处理、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制度未落实和执行的,每项扣2分;

2.不遵守协会制度的,扣5分;

3.未按照核准的名称制作、使用印章、牌匾标识的,每项扣2分;

4.拒绝履行公证法律援助义务的,扣2分;

5.未依照《公证书制作规范》要求制作公证文书的,扣2分;

6.存在其他违反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扣2分。





执业公示

5

1.未公示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每项扣1分;

2.未公示公证员基本信息的,扣2分;

3.未公示公证办理流程的,扣1分;

4.未公示公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扣1分;

5.未公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投诉监督电话的,每项扣1分;

6.未公示公证风险告知、服务承诺的,扣1分;

7.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扣1分。





加分指标

15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开展绿色继承、在线公证、司法辅助、不动产业务联办等业务创新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3.公证案例被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市协会表扬的,每项加0.5分;获省协会表扬的,每项加1分;获中公协表扬的,每项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5.获国家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省部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地市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6.在中国公证杂志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5分;山东公证杂志上发表文章,每篇加0.3分;

7.对社会、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每项加2分。

加分情形应与公证业务相关。





受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公证机构

自评意见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级司法

行政机关初评意见

经初评,该机构得分为: 分,初评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评估结果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临沂市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

( 年 月至 年 月)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首次获准

登记日期



评估指标

分值

量化标准

扣(加)分

原因及分值

自查

得分

初评

得分

评定

得分

85

党的建设

工作

10

1.党组织不健全的,扣5分;

2.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

3.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3分;

4.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

5.其他党的建设工作要求未落实的,扣3分。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职业道德和执纪律

25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每次(人)扣15分;

2.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每次(人)扣5分;

3.受到行业惩戒的,每次(人)扣5分;

4.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责令整改的,每次(人)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招揽业务而夸大法律服务效果或承诺法律服务结果的,扣5分;

6.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扣5分;

7.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扣5分;

8.具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行为的,扣5分;

9.存在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或)执业纪律行为的,每项扣3分。





85

服务质量和效果

25

1.未认真听取委托人意见的,扣5分;

2.未及时沟通案件进展情况的,扣3分;

3.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扣3分;

4.存在重大代理瑕疵的,扣10分;

5.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扣15分;

6.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扣10分;

7.法律事务办结后,未立卷归档的,扣3分。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协会管理监督

10

1.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2.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扣3分;

3.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扣3分;

4.律所管理人员、合伙人等未按要求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人) 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5.未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各类报表、总结等业务资料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6.存在其他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行为的,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履行内部管理职

10

1.未统一收案,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统一收费并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每项扣1分;

2.未建立利益冲突审查机制的,扣2分;

3.律师事务所、律师未依法纳税,有偷漏税情况发生的,每项扣2分;

4.未按规定统一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扣1分;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职责规定履行管理责任,未建立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未依法与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每项扣1分;

6.未建立档案室或配备专门档案柜,未建立本所律师个人执业档案的,每项扣1分;

7.未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相应各项规章制度的,每项扣2分。

8违反《律师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扣5分;

9.未制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业务等操作规程,未认真组织实施的,每项扣1分;

10.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案件、涉黑案件,未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的,每项扣2分;

11.未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机制的,扣2分;

12.未按要求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值班、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热线等工作的,每项扣1分。





执业公示

5

1.未在显著位置悬挂本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每项扣1分;

2.未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标准的,每项扣1分;

3.未公示本所律师相关信息、业务办理流程的,每项扣2分;

4.未公示投诉电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每项扣2分;

5.存在其他违反执业公示义务的,每项扣1分。





加分指标

15

1.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所内律师人均公益法律服务时长50-100小时的,加1分;100小时至150小时的,加3分;超过150小时的,加5分;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标准的,每项加2分;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分;地市级科研项目及地方或团体标准的,每项加0.5分;正式出版专业著作的,每部加1分;在期刊发表论文的,每篇加0.5分;获得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3.相关案例被司法部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纳的,每个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获国家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获省部级表扬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5.对社会、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每项加2分。

加分情形应与律师业务相关。





受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情况备注






注:1.单项量化标准合计加分或扣分不得超过评估指标总分值;

2.单个评估指标内加分或扣分情形,以分值最高计,不重复加分或扣分

律师事务所

自评意见

经自查,我机构得分为: 分。

(盖 章)

年 月 日

县(区)级司法行政

机关初评意见

经初评,该机构得分为: 分,初评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评估结果

经评定,该机构得分为: 分,评估结果为: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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