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标题 | 临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494/2026-0014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临教监管字〔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16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临教监管字〔2026〕1号 各县区教体局、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 现将《临沂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教育局 2026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完善守法诚信褒奖、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文化学科知识培训和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等课程服务体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黑白名单制度,是指市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将规范办学的机构列入监管“白名单”,将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被依法查处的机构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坚持合法公正。黑白名单信息的收集、记录、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和企业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坚持分级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认定、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坚持动态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白名单”: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年检合格、无不良办学行为,经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机构。 第七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存在《山东省“双减”负面清单》严禁行为且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机构;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被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机构。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初步认定。各县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制度,开展调查和初步认定。 第九条 告知与送达。各县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机构,被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拟列入“黑名单”告知书应当载明机构违法行为、列入依据、拟列入期限、公示载体、未及时陈述申辩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收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拟列入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 集体研究。是否审核通过黑白名单的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送达及公示。集体研究通过后,应当在七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被列入“黑名单”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集体研究通过后,及时在本区域政府网站等官方平台公布“黑白名单信息”。白名单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类型、科目等。同时,要及时将“黑名单”有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本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地)等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列入依据、列入日期、列入期限、联合惩戒,作出决定机关等。“黑名单”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示。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列入“白名单”的培训机构,存在第七条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时移出“白名单”,符合黑名单条件的同时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被列入“黑名单”后,经过整改合格且整改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省“双减”负面清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部分) 2.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拟列入告知书 3.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被列入决定书 4.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移出决定书 5.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更正(撤销)通知书 6.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公示信息 7.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黑名单”统计表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