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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3-00001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发改公管〔2023〕18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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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发改公管〔2023〕181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司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要求,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3〕480号)要求,开展全市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止2023年6月30日,我市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械类采购、资源类交易、产权类交易、无形资产交易、环境权交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等。 二、清理重点 重点清理违反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原则、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推出条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等方面的规定和做法。 三、清理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由发文机构自行清理。 四、清理原则 (一)坚持分级清理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司法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坚持全面清理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对清理范围内的交易制度规则进行集中清理,确保全覆盖、不遗漏。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全市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县区一律不再保留和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 (三)坚持开门清理原则。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五、工作步骤 (一)自主清理阶段。8月31日前,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分别对照通知要求,组织对清理范围内的交易制度规则逐一进行梳理,确定需要清理的文件清单,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按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 (二)总结报送阶段。9月15号前,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将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连同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台账(附件1)反馈至市发改委公管办协同邮箱。 (三)汇总公开阶段。11月30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将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掌握清理重点,扎实做好组织部署,做到严谨细致,保证清理质量,科学把握进度,严格按照各阶段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协调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经发局)、司法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汇总、上报工作;市有关部门(单位)除完成自身清理任务外,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指导。 (三)明确专人负责。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工作力量,分管领导靠上抓,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清理工作,并填写清理工作联系表(附件2)于7月14日前通过协同邮箱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 联系人:李少凤 联系电话:8727858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台账 2.清理工作联系表 3.清理相关依据 临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司法局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台账 清理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清理意见”栏填写“保留”“修改”“废止”。
附件2 清理工作联系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注:请于7月14日前,通过协同邮箱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
附件3 清理相关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2.国家、省涉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 6.《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7.《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 8.《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9.《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日录(2020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20〕251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局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 1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66号) 1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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