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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 服务工作规范》和《村(社区)法律顾问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312/2026-00035 | 主题分类 | 司法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临司发〔2018〕2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日期 | 2018-01-08 |
| 生效日期 | 2018-01-08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村(社区)法律顾问 服务工作规范》和《村(社区)法律顾问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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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司发〔2018〕2 号 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 现将《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司法局 2018 年 1 月 8 日
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办字〔 2017﹞ 99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村(社区)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开展法律服务的基本规范要求。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全面、利民、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办理涉法事务的原则,维护好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执业行为规范进行服务,维护好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五条 法律顾问所在机构应与服务地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接受服务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认真听取村(社区)和群众意见建议,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根据服务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设置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 第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属于公益法律服务,禁止利用工作便利,挑词架讼,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服务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现场服务和及时便民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每月提供现场服务不低于 2 个工作日,每季度举办 1 次讲座,每年举办 1 次户外宣传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现场服务时,应当着装正式,携带执业证。 第十一条 在现场服务时间外,法律顾问对顾问单位提出的紧急问题和事项,应采取灵活方式及时处理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审慎,全面、客观的告知法律风险。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超出工作范围的事项,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或拒绝,同时可以将情况反映给服务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村(社区)内部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委员会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应保持独立第三方的身份,不得代表任何一方参与其中。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在参与处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过程中,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协助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并及时报告服务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群众上访案件,应做好法律的解释和说明,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利益诉求,不得鼓动和参与违法上访活动,不得诱导、支持当事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非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未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允许,法律顾问不得就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敏感案件接受媒体采访,不得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炒作。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应将服务地的基本情况,提供法律服务的详细情况以工作日志和工作台账的形式记录,做到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工作日志记载的内容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人民调解、代理法律援助的所有内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而开展的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事项也属于工作日志填写的事项。 第十八条 工作台账和工作日志、工作档案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服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顾问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若发现服务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负责人指出,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及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职责时,需提前向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报告,说明原因。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应及时与顾问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并指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完成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临沂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临沂市司法局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 自愿签订本同。 一、 乙方指派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专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办字〔 2017﹞ 99 号)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现场法律咨询、举办法治讲座、开展人民调解、代理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三、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现场服务和及时便民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每月的第一个周五、周六到村(社区)开展现场服务,每季度举办 1 次讲座,每年举办 1 次户外宣传活动。 村(社区)法律顾问负责建立“法律顾问在您身边”群,群成员包括村(社区)干部、群众代表等人员,提供便利化、即时性法律服务。 四、合同期限: 三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五、法律顾问费: 1、按照相关规定,政府财政每年对村(社区)给予 3 千元经费保障,保障资金用于支付法律顾问费,具体支付办法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2、甲方及其所在单位若因诉讼、仲裁等纠纷需要律师代理时,应另行协商签订代理合同,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一) 法律顾问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了解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及材料; 3、列席甲方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甲方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二) 法律顾问的义务: 1、应当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根据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3、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的,对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经双方及法律顾问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见证并备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法律顾问: 见证: 乡镇(街道)司法所 年 月 日
附件 2: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更好地为服务村(社区)法律顾问入村工作提供便利,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 2017﹞ 99 号)和相关工作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层级管理,专业保障。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落脚点,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综合保障,实现市有法律顾问研究会,县(区)有法律顾问服务团,乡镇(街道)有法律顾问服务队,村有法律顾问。 市司法局统筹全市法律服务人才资源,组织成立市法律顾问研究会。 县(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成立法律顾问服务团。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法律顾问合同: (一)一年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 3次(含) 以上的; (二)在处理矛盾纠纷时, 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引发集体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三)服务质量较低,村(社区)和村(居) 民代表连续两次评价较差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四条 司法所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发生以下利益冲突,经提示拒不回避的,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一)接受村(社区)范围内的村(居) 民或经济组织的委托起诉村(居)委会的; (二)接受村(居)委会的委托起诉村(社区)范围内村(居) 民或本村(社区)经济组织的; (三)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社区)在同一案件中相互利益冲突,仍然担任利益冲突方代理人的; (四)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个或以上村(社区)的代理人的; (五)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 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村(社区),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村(社区)委托的; (六)在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村(社区)相关利益的对立方委托的; (七)其它与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职责有关的、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司法所经当事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安排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方的纠纷矛盾。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变更的,司法所应当对变更的协议、文书进行见证。 第六条 司法所负责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照片、执业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内容要全面、准确。 第七条 司法所负责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填写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详细写明服务对象、服务人次、服务内容。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帐和工作日志收集齐全,集中保管,按照一村一册的要求整理立卷和归档。 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时,应当查看工作日志,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司法所应当督促村(社区)法律顾问和村(社区)工作人员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典型案例,司法所收集工作信息、典型案例后应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 第十条 法律顾问每月 10 日前汇总上一个月工作情况,并报送司法所。 第十一条 司法所每季度汇总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汇总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并报送市司法局。 第十二条 积极创新法律服务载体,在市级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群”,在县一级建立“法律顾问之家工作群”,在乡镇一级建立“法律服务队工作群”,在村一级建立“法律顾问在您身边”群。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如发现在工作中有怠于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由临沂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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