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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4-000026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 生效日期 | 2025-01-01 | 失效日期 | 2027-12-3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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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发改成本〔2024〕314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及价格管理权限 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范围为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两种收费形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之外的区域。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城区(五区)范围内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各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收费标准。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含居住类公寓的居民)每人每月3元; (二)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 (三)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四)公办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收取;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五)在建工地按在场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收取。 (六)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客房按照每床位每月3元收取;餐饮服务(含宾馆酒店等场所的餐饮区域)、酒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 (七)商店、商场、超市、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工作室、健身场所、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具体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收取;营业面积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收取;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收取。 (八)摊位形式经营的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集贸市场等,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月3元收取;非摊位形式经营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收取。 (九)景区可按照垃圾实际产生量123元/吨收取,也可通过与环卫保洁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费标准。 (十)上述分类项目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商业网点、专业市场等按经营面积计收,参考“(七)商店、商场、超市等”收费标准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区范围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非居民收费标准参照城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最低下浮20%执行。 各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可按照“村民自治” “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四、有关事项 (一)符合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每人每月收费1元,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缴。 (二)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参考物业费缴纳情况,缴纳空置住宅物业费期间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住房按照所在辖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参考实际居住情况缴纳。 (三)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内降低收费标准。各县发展改革、城管部门要尽快梳理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明确本县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临沂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2005〕228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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