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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临沂市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515/2026-00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 临自然资规字〔2026〕3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8-11 | 发布日期 | 2026-08-24 |
| 生效日期 | 2026-08-24 | 失效日期 | 2031-08-24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推进临沂市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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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字〔2026〕33号 各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 为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混合用地供给,规范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管理,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推进临沂市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进临沂市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混合用地供给,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概念内涵 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混合用地),是指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单一宗地内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土地使用方式。项目建设应保持主导用途的主导地位,混合用途应互不相斥,且符合安全、环境、消防等相关要求。 二、规划管控 (一)实行清单管理。混合用地应符合“混合用地指引清单”(附件)要求。涉及科研、文化、教育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混合的,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清单外的用途组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参照执行。 (二)严格比例要求。混合用地中,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工业、仓储用地作为主导用途的,其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工业(或仓储)+商业(或科研)”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 (三)细化条件内容。规划条件应明确用地的主导及混合用途,规定各类用途计容建筑面积的上下限及比例区间,并载明用途转换和不动产权利限制要求。 三、供应管理 (一)明确供应方式。混合用地中涉及经营性用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用地,可按规定协议出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二)划定出让年限。混合用地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整宗地出让年限按其中最短年限确定(城镇住宅用地除外)。 (三)规范地价评估。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规划条件所确定的规划用途、各类用途的建设规模比例,结合使用年期等综合评估地价。混合用地中各类用途存在比例区间的,按价值最高的土地用途组合评估。 (四)实行双合同管控。一是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宗地用途按主导用途填写,并按规划条件载明各类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二是属地政府应与使用权人签订《履约监管合同》,明确土地用途管控、产权管理要求、监督检查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确保项目方履约践诺,形成“双合同”监管闭环。 四、用途转换 混合用地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在不突破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内进行调整。 土地使用权人应将调整方案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无需补缴出让金。 五、产权登记 (一)统一登记要求。混合用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土地用途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规划条件确定的内容填写。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规划条件中明确的不动产权利处分限制性条款(包括整体持有、不得单独抵押转让、不得脱离主导用途转让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二)落实产权管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带有公共属性的用途原则上应整体持有。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应移交相关部门的,该部分建筑可为接收单位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作为主导用途混合其他用途时,其他用途原则上不得脱离主导用途单独转让。 六、保障措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统筹协调与监管协议签订等工作,督促用地单位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发现涉嫌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承担修编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组织土地供应及用途调整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及相关税收征管等工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形成全链条管理合力。 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混合用地指引清单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混合用地指引清单
禁止混合使用的地类: 1.严禁居住、商业、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用地与对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及安全隐患的工矿用地、仓储用地混合使用; 2.对于法律法规明确具有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安全、军事、文物保护等邻避、隔离要求,或涉及安全、保密等其他特殊功能需求的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设施、宗教、文物古迹、储备库等),禁止与其他各类用地混合。 备注: 1.鼓励混合使用的地类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的混合使用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功能互动且无功能干扰,可经常使用;可混合的地类是指此类用地应视建设项目条件进行具体选择与裁量。 2.表中所涉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包括加油站、加气站等对安全有影响的用地;表中所涉医疗卫生用地,不包括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的医疗卫生用地。 3.允许机关团体、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综合服务等用地相互混合使用;允许商业服务业用地中各类用途相互混合使用(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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