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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辖区城镇道路人行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515/2026-000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 临自然资规字〔2026〕4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4 | 发布日期 | 2026-09-15 |
| 生效日期 | 2026-09-15 | 失效日期 | 2028-09-15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辖区城镇道路人行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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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字〔2026〕4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市辖区城镇道路人行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现将《临沂市市辖区城镇道路人行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市辖区城镇道路人行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 1总体要求 1.1 目的依据 为规范市辖区城镇道路人行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保障行人通行安全、顺畅、舒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市辖区内城镇道路人行空间的规划、建设、运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1.3 基本原则 人行空间的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优先、功能完善、规范有序、生态协调的原则,确保人行空间安全、连续、畅通。 1.4 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道路人行空间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批后监管;对于道路改、扩建或大修项目中的设施设置,符合规划审批豁免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已建成并移交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对道路附属设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等行为进行行业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城镇道路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 乡镇道路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2人行空间规划管理规定 2.1 相关定义 本导则所称人行空间,一般由人行道、行道树(绿化)设施带等公共空间组成。 本导则所称道路附属设施,是指占用道路地上或地下空间而设置的各类附属设施。 2.2 一体化设计 人行道作为人行空间的核心区域,应结合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等空间统筹一体化设计,保障人行空间宽敞、连续、舒适;在条件适宜区域,人行空间设计可突破道路红线范围统筹布局,衔接绿道、建筑前区等人行公共空间。 2.3 宽度控制 新建道路人行道宽度应结合道路红线宽度、人流规模综合测算,按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区间路分级管控,并结合街道类型、沿线功能业态与人行需求合理确定,优先保障通行空间,断面形式可参照参考图例执行。对路口、大型公交站点等人流密集区域应另行测算宽度要求。 2.4 空间铺装 新建人行道铺装应选用平整、抗滑、耐磨、耐久材料,采用统一标高、统一铺装,色彩与盲道形成明显反差,便于弱视人群识别,并与周边建筑、景观风貌协调统一。 2.5 道路附属设施 新建人行道内严禁设置障碍物。道路附属设施宜结合行道树及绿化设施带集中规范设置,做到布局协调、安全合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道路附属设施外形尺寸、违规占用人行空间。 2.6 设施集约化 道路附属设施宜利用多杆合一、多箱并集、架空线入地等方式集约化设置,净化人行道空间。鼓励将路灯杆、交通标志杆、监控杆等整合为综合杆,对箱体实施“隐形化、小型化、景观化”等美化处理。 2.7 既有设施 对现有占用人行道的线杆、箱(柜)等设施,设施权属单位(部门)应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架空线入地等工程进行优化调整,保障人行有效通行空间。 2.8 协同管理 人行道实施改造、扩建或大修工程时,道路相关主管部门应提前通知相关设施权属单位(部门)。设施权属单位(部门)须按要求配合拆除、迁移原有设施,并与人行空间相关工程同步实施改造。 3附则 3.1 有效期限 本导则自批准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3.2 解释权 本导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3.3 参照执行 本市各县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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